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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司法公正,猥亵儿童罪成为特定人员减轻罪名的借口

时间:2013-05-16 10:09 来源: 作者:江东鼎铭 点击:
警方反复强调是女生主动找陈校长、且陈校长也给了她们钱,还强调说两个嫌疑人不认识,其意图无非有两点,一是开房是这几个女生自愿的,所以即使有性侵、似乎也够不上强奸;二是两人够不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但是,这种意图不值一驳。因为,认定奸淫幼

  就万宁市警方目前所提供的初步证据和相关结论来分析:他们即使不是有意也是在无意的混淆视听,仿佛试图引导公众与舆论向着“猥亵儿童罪”而非涉嫌“奸淫幼女”的方向走,这种戴着有色眼镜、先入为见、意有所指的做派实实是不应该的。

  海南万宁第二小学的陈校长与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携六名幼女开房案,再次击穿了社会道德的底线,警方的调查和检察院的介入,也许能及时促使该案件的公正解决、抚慰受害儿童与家长受伤的心,并从法律上惩罚性“救赎”一下那两个肮脏的灵魂。

  但是,无论是受害者的家长还是社会公众依然对当地警方所提供的初步调查结论有所怀疑,其怀疑的焦点在于:到底这两位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是否有“性侵”的行为?

  警方提供的证据似乎已经初步认定“陈校长和冯某并未与该六名幼女发生性行为”,因此,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而非“奸淫幼女”的犯罪刑拘了两人。相关调查的核心要点包括:第一,有个别女生主动电话找了陈校长,校长前后还给了几位女生一些金钱;第二,涉事的两位嫌疑人彼此并不认识,亦即没有勾连;第三,对其中四位女生的法医鉴定结论是“处女膜完整”。凭着这几点,警方即初步判定这几名学生未受到性侵,故而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两人抓捕。

  然而,疑点依然存在:第一,通过家长和受害女生的描述来看,六名女生似乎疑似被下药而陷入昏迷;第二,个别女生的下体有污物、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身上有淤青;第三,酒店的录像似乎也证明了女生有被下药的可能。

  当然,我们需要明确,对陈某和冯某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有待司法机关来认定,我们既不能凭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能凭着被害人陈述来定案,而要依据整个证据链条的全面举证和“排除合理怀疑”和规范质证来判定,以图不枉不纵。

  这自然不需我辈置喙。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必须向普通公众阐明:就警方目前所提供的初步证据和相关结论来分析:他们即使不是有意也是在无意的混淆视听,仿佛试图引导公众与舆论向着“猥亵儿童罪”而非涉嫌“奸淫幼女”的方向走,这种戴着有色眼镜、先入为见、意有所指的做派实实是不应该的。

  对于法律意义上的奸淫幼女犯罪之认定标准,从目前警方的调查结论和判断来予以“排除”,显然是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处女膜是否完整”根本不是判定一般“强奸罪”的标准,更加不是判定“奸淫幼女”等特殊强奸罪的标准。稍微有点刑法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强奸罪的既遂,以两性的性器官结合或插入为准,是否射精、处女膜是否破损在所不问;而认定奸淫幼女则以“性器官接触”为准、显然更加宽泛。是故,万宁市法医的鉴定充其量只能证明“非法律意义上的性行为”也许没有发生、根本无法排除在该案中法律所界定的奸淫幼女类的“拟制强奸”、“法定强奸”发生与否之可能性。况且,直到目前还有两个女生的法医鉴定未做,就判断她们“未受性侵”是否未免过早、过急了。

  第二,警方反复强调是女生主动找陈校长、且陈校长也给了她们钱,还强调说两个嫌疑人不认识,其意图无非有两点,一是开房是这几个女生自愿的,所以即使有性侵、似乎也够不上强奸;二是两人够不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但是,这种意图不值一驳。因为,认定奸淫幼女类强奸罪是不以幼女同意与否、是否采取暴力为准的。换句话说,如果明知或应知性行为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涉嫌强奸;退一万步讲,即便有金钱交换的性关系,也应认定为嫖宿幼女而非“猥亵”。

  上述的刑法常识,普通民众也许不知,难道我们的公安机关也不知吗?如果明知而误导公众,则其司法的公正性值得质疑;如果不知而无心犯错,则当地公安部门干警的法治素质亟待改善。

  的确,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所以对两人的犯罪认定要排除合理怀疑,现在的核心问题是寻找两人是否与六名幼女(一位或多位)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换句话说,必须找到了足以认定他们性器官“接触”与否的证据,应该说,这是相当艰难的,如果不澄清涉案女生是否因下药而失去意识就很难获得受害人清楚明白的叙述,而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认定对幼女的强奸本就难以举证,所以,“疑罪从无”在奸淫幼女的犯罪认定上遇到了悖论。

  然而,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必须对受害者及其家长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怀疑予以“排除”,必须提供直接的充足的证据来对这些女生是否被下药做出判断,为她们下体存有污物和身上的伤痕之报道提供合理的解释,更要对两个成年男子近24小时将六名女生开房控制而置于长时间无法与外界接触的这段“时空无自由”期间易于发生“性侵”的合理猜测给予正面的合理解释。总之,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不能错判、也尽量不要错放。唯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和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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