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有《周法》九章,或称《九刑》。周穆王时,又命甫侯作《甫刑》。但两部刑法今天已佚失,详细内容无法考知,只能从《史记·周本纪》中得知“黥、劓、膑、宫和大辟”五刑,有细则三千条。 五刑之外,鞭刑也是肉刑的一种,在当时应用很广,凡是刑法不大、触犯刑律的人,都用施以鞭刑。鞭刑最高可以抽打一千下,鞭刑是一种比较残酷的刑法。赎刑也是当时比较常用的一种刑法,赎刑分两种,一是罪行确定后,可以拿钱赎罪,一是证据不足的嫌疑罪人交纳一部分钱可以被无罪释放。 连坐法也可是施行,当时把五宗或十宗组成一个小团体,其中每家互相担保,有荣誉可以相互享受,一旦一家有罪,其他几家也跟着受牵连。 为了照顾贵族、功臣和有贤才的人,当时还施行了“八议法”,其主要内容是对周王室的宗亲故旧、贤人能人、功臣贵族、勤政者,以及以宾客对待的王公大臣进行减刑或赦免,这八种人有罪以后,可根据他们的功劳大小和亲疏关系来处理,重罪轻罚,请罪从无,“八议法”是当时统治者实行特权的一种表现。 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商代滥用刑法和残酷执法的教训,提出了以德治国、明德慎罚的治国纲领,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还制定了“五惟法”,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和惟来。 惟官就是以官势压人,惟反是对反对过自己的人打击报复,惟内就是搞裙带关系,惟货是收取他人的贿赂,惟来是受人之托对犯人进行照顾,凡办案人员有犯此五种罪行者与所判罪犯同罪。这也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