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刑罚五花八门,种类繁多。 在封建社会体制下,犯了罪的人(有冤情的更不必说),无论你是平民,还是臣子,都逃脱不了酷刑峻法带来的悲惨命运。这不仅仅是因为如何量刑,取决于最高法官的一闪念。单是刑罚之重,就足见其灭绝人性。因而在那个时候,人不患死,而患刑。这就导致了许多自知难逃厄运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是铤而走险,甚至落草为寇。按当时的说法就是,“横竖是一死,还不如痛快点,免得活受罪”。这话搁到现在,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不太好理解。因此,我只能以读史的眼光与感受表述一二。 当然,还是难免挂万漏一,有所忽略。 实际上,从大致的范畴上讲,古人的刑罚无非就是两大类。一是剥夺生命,二是剥夺精神。财富有时倒在其次,在某种环境下,有足够的钱就能将上述两条一笔勾销。古人虽然常讲:杀人不过头点地。而其实,对犯人剥夺生命还不是最最可怕的事情。可怕的是刑罚的背后,让你欲活不能,欲死不快。 当年,明朝名将袁崇焕是以“内奸”的罪名被处以极刑的,但这个极刑并不是“脑袋掉了碗大的疤”那么简单,而是凌迟(千刀万剐)。据《明季北略》记载:“(袁崇焕)皮肉已尽,而心肺之间,叫声不绝,半日方止”。如此的酷刑,除了让人心惊肉跳之外,又怎能不让人为之顿胸垂泪呢? 且不说袁崇焕不是内奸,即便就是,杀头即可,为什么非要处以这样的刑罚呢?唯一的解释无非就是,最高法官(皇上)喜欢这个调调,不如此不能解心头之恨。而这个恨,显然与法律无关,完全是心理极度扭曲的“代谢物”。与之一并臭名昭着的刑罚当然要算是“腰斩”。所谓腰斩,就是用利斧将人一分为二。因为人的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被从腰部砍作两截后,仍然会神志清醒,要过好长一段时间才能断气。 于是,犯人的亲属为了让家人少受些痛苦,往往会打点一下刽子手,让他在行刑的时候从上面一点的部位动刀,以便让犯人死得快一点。这种刑罚,较之“凌迟”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残忍大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架势。雍正一朝在对俞鸿图实行腰斩时,俞鸿图用自己的鲜血在地上连写了七个“惨”字方气绝身亡。雍正皇帝听说后,也觉得过于残忍了,于是下令废除。这也许算是法律史上的一次大进步吧。而早在此前,活埋,蒸煮等刑罚却如家常便饭,丝毫是不在话下的。 残忍的法官,即残忍的合法凶手。 活不易,死更难。还有一种刑罚,虽然活着,却要比死了更加难受,譬如宫刑(割掉生殖器),太监不须说,为了生活,尚有些半推半就的意味。而那位汉朝的学者司马迁先生显然就不是这样子了。仅仅为败将李凌说了几句公道话,就被汉武帝下令割掉生殖器。虽未取人性命,其人格尊严却被践踏的荡然无存。能够想出这种刑罚的人,我想要么是生理上畸形的太监,要么就是心理上变态的极权人物。如此残忍,与禽兽何异? 写到此处,偶然想起了十几年前看过的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其中讲了一个故事,叫做《快刀》的,至今仍记忆犹新,无法忘记。之所以到现在仍萦绕于脑际,不仅仅是惊叹于作者的精湛文笔,更重要的还是对其中描述的人物总也挥之不去。据《聊斋志异》原文载:明末济属多盗,邑各置兵,捕得辄杀之。章丘盗尤多。有一兵佩刀甚利,杀辄导窾。一日捕盗十余名,押赴市曹。内一盗识兵,逡巡告曰:“闻君刀最快,斩首无二割。求杀我!”兵曰:“诺。其谨依我,无离也。”盗从之刑处,出刀挥之,豁然头落。数步之外犹圆转,而大赞曰:“好快刀!”。 当时阅读此文后,笔者对于刀有多快并未有太多的感触,而唯独对行刑前的对话产生了兴趣。原因仅仅就是,将死之人尚要求一个“刀快”,由此可见古时刑罚之严峻。 社会发展到今天,对犯人的处罚手段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建立新中国前一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对于死刑犯的执行大都是采取枪决的形式,这要比蒲松龄笔下的“快刀手”更是有了巨大的进步,犯人除了行刑前来自精神上的恐惧之外,在肉体上没有任何痛苦。但其血腥场面注定了,这种形式仍然不被社会所接受。后来,由枪决改为死亡注射。既对犯人进行了应有的惩罚,也让犯人在不知不觉的死去。剥夺的只是生命本身,而非生命之外的人格尊严。 同样是死刑,古今迥异,却足以彰显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东湖少主2010年11月23日写于山东枣庄,后收录于作品集《好快刀》一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