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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莫须有罪名是秦桧对历史的贡献

时间:2013-08-10 03:54 来源: 作者:孙玉良 点击:
秦桧对历史的一个贡献,是秉承皇帝的意见,发明了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了岳飞。 秦桧是奸臣吗?我等后人都觉得是。但皇帝不认为是。皇帝非旦不认为是,反而认为他是大大的忠臣,比岳飞还忠。所谓忠臣,在古代当然是指忠君。判定忠与奸的裁判,应该就是皇帝。从

  秦桧对历史的一个“贡献”,是秉承皇帝的意见,发明了“莫须有”的罪名,杀害了岳飞。


  秦桧是奸臣吗?我等后人都觉得是。但皇帝不认为是。皇帝非旦不认为是,反而认为他是大大的忠臣,比岳飞还“忠”。所谓忠臣,在古代当然是指“忠君”。判定“忠”与“奸”的裁判,应该就是皇帝。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岳飞是忠臣,不过是主战派的忠臣;秦桧也是忠臣,不过是主和派的忠臣。皇帝是一个主和派,他让岳飞等人“战”,是为了将来的“和”。“战”对于皇帝来说,除了不致亡国,是“和”的一个筹码而已。岳飞没有掌握好“度”,一心“直捣黄龙,收复中原,迎还二圣”,显然违反了皇帝的战略思想,到一定程度,更成了皇帝“和战略”的最大绊脚石。


  岳飞死也不会明白,他实际上死于政治。


  死于政治的人,往往是不管有罪无罪,先抓起来再说。他们是“有罪推定”的最大受害者。而且,这些受害者,最后必然会被安上一个“非政治”的罪名,比如贪污、受贿、作风不正、渎职、滥用职权等等,把罪名先安在他的头上,再找人告状,再寻找证据,再严刑拷打,直致其招认为止。招认了,则通过官方宣传手段,达到众口铄金的目的,“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永世不得翻身。”


  可惜岳飞这个人,几乎是个“完人”,在生活工作中挑不出任何毛病,哪怕你搅尽脑汁。秦桧是个文科状元出身,“歪点子”之多能气死诸葛亮。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效忠皇帝,想出了“莫须有”的罪名。莫须有,也许有的意思,不须有的意思,只会意会,不可言传。韩世忠问: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其实这话问了等于白问,服天下干什么,为了政治,只要皇帝认同就成了。


  “莫须有”是有罪推定的重大发明,自岳飞以后,只要是政治需要,皆可照此办理。写出“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于谦是忠臣不?被誉为明代长城的袁崇焕是忠臣不?都是。但君叫臣死臣的死,死的罪名,随便捏造一个就是了。汉奸卖国贼的帽子,也可以皇帝御封的。


  现在文明社会,无罪推定成了主流,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我国在1996年的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国际通行法则接了轨,就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但最近我看到了一则新闻,王林被控“七宗罪”。这“七宗罪”是“非法行医、重婚、诈骗、偷税、行贿、赌博、非法持有枪支”,当然,这“七宗罪”是媒体给判的,因为他人在香港,法院还没有正式传唤呢。我丝毫没有为王林辩白的意思,但既使将来的王林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人,现在的王林也是一个合法的公民,在法院未宣判之前,媒体公布他的“七大罪状”,是不是有“有罪推定”之嫌呢?难道对所谓的“坏人”,就可以适用“莫须有”?


  在哪个人被“打倒”之前,舆论先行,让其丧失话语权,精神上彻底绝望,乃至恼羞成怒,干出没有章法的事来,大概也算是一种“中国特色”罢。笔杆子可以杀人,众人的嘴可以杀人,在法院未来得及犯某人有罪之前,可能这个人早已不堪心理沉重压力,“畏罪自杀”了。“畏罪自杀”的人,一定是“自绝于人民”吗?中国有搞运动的传统,但“运动”杀人,正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拦路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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