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不平等条约”纷至沓来缘于落后认知观的悖论
时间:2012-12-10 18:55来源: 作者:磊东 点击:
次
封建时代天朝体系把皇权视为神授,而把利权视为赐予,这是它人治制度保护强者和富者的必然思维。在半殖民这个特定的清末时代,传统史述强调了清朝“中外”的不平等,而忽略了传统社会本质上的“不平等”,殊不知两者相辅相成?就像有史述所说清末政府要求国与
利权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自古至今的老话题。或者说,人类社会至今没有突破人人拥有利权,即利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历史命题。身处于任何社会中的人们大都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权力保护强者和富者。以这样一个事实推断作为前提,可以去解读近代中国清末政府与列强侵略者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史述把“不平等”作为了一种定论。但是,以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贸易“子口税”为例,洋人外商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只需一次性交纳25%的“子口税”,便可以“遍运天下”,而中国商人的国内异地贸易,却必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层层盘剥。这种后人所述的“不平等”,是立足于中国民间商人和受各列强国保护的外商的比较上;但就清政府各级官吏和外商的比较上,他们在贸易上的获利性是平等的。撇开官僚体制国内权力获利性而言,史料记载很清楚,大清朝“国旗”(或说官家标志)的诞生,便缘于“官商”和“民商”在内河贸易遭遇关卡不同待遇的区分上。再者,史料记载,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其后数十年,列强所谓“修约”的“不平等”层层加码,清政府难道没有维护“中外”平等的时间和空间?这是说不通的。根本上说,传统皇权的性质决定了它本质上就是保护强者和富者的(列强很富),它无论中外。清政府这种强强勾结,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它把国内人民驱向了对立面,也驱向了买办。这几乎就是清末社会走向的两种大势所趋。后人的史述,自作多情地把清朝统治者拉向了清末民间遭受的“不平等”,一会儿立足中国,一会儿立足清政府,一会儿立足中国人民,这是这种史述的不足。它有着把两者(国内矛盾)混为一谈、难于说服读者的模糊认知。这是偏颇的,是没能揭示历史真相的。这也是传统史述纵向性发生褒贬反复轮回的原因。
同样,清末“治外法权”也是如此。现在很多近代史学者根据史实揭示,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钦差大臣耆英等人和英国侵略者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主动地把“治外法权”让与了英国。清廷的思维来源是落后的“各管各”思想,而这种各管各,有没有强强联手的意味?这是没有国家概念而只有势力概念的清廷权势固有思维。“法权”的国内称谓是特权,洋人在中国有“法权”,清朝官僚在中国有等级特权,这是清政府和列强的平等!洋人在中国可以颐指气使,清朝官僚难道不是这样?有史述说,清末民初国人最强烈反对的就是这条“治外法权”,那是国人有了“国家”意识后的思维:国土上的主人反不如客人了(史称“民族自尊心”)!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清末慈禧政权会向“八国”宣战,那是给了他们法权还不满足(清廷向八国宣战的檄文中有这种说辞)!这是和长久以来清廷斥骂拥有特权而不知感恩的官僚“丧尽天良”的一体思维。
正是清政府这种特权与“法权”的“平等”观念,慈禧才会于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之际在“上谕”中说:“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这是清朝统治者对“主权”既荒谬又错误认知赤裸裸的大暴露。
封建时代天朝体系把皇权视为神授,而把利权视为赐予,这是它人治制度保护强者和富者的必然思维。在半殖民这个特定的清末时代,传统史述强调了清朝“中外”的不平等,而忽略了传统社会本质上的“不平等”,殊不知两者相辅相成?就像有史述所说清末政府要求国与国之间平等,而自己又在国内制造不平等一样。以自我为中心的“我”不改变,却要求他人改变,这是一种落后认知观的悖论。用一句简单的话说,清朝统治者自己在欺侮人,而要求别人不要欺侮他,这是很愚蠢可笑的逻辑。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