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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偶得,清末“君主立宪”(3)

时间:2011-02-01 22:42 来源:半壁江 网 作者:龚玉和 点击:
光绪三十二年( 1906 ),清廷颁布上谕,宣示 预备立宪 ,称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流亡海外的康、梁等人异常兴奋,梁启超创办《政论》杂志,成立政闻社,其纲领为, 1 、实行国会制度,建立责任政府; 2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颁布上谕,宣示预备立宪,称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流亡海外的康、梁等人异常兴奋,梁启超创办《政论》杂志,成立政闻社,其纲领为,1、实行国会制度,建立责任政府;2、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独立;3、订立地方自治,确定中央与地方权限;4、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梁等人为争取合法地位,特别声明: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对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

  同年十一月一日(1906126日),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发起人有郑孝胥、张謇等,宣称:敬遵谕旨,以发愤为学,合群进化为宗旨,力谋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他们认为,中国万不能建立共和政体,因国民程度太低,没有自治能力,一旦采取共和制度,必导致下等社会猖獗,个人主义以营其私,形成阶级争夺,大乱不止,最后,百姓不得不将政治自由交给某个人,专制制度再次复活。

  资政院筹设,谘议局为省级民意机构;而资政院则是全国性半民意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资政院筹设,次年8月(1907),溥伦任资政院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妥拟院章,完成于宣统元年(1909),清廷明谕公布。议员总数为196人,钦选与各地选互者各占半数,汉人七成,总裁溥伦,副总裁沈家本,依例仍满正汉副

  下诏“9年后立宪,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下诏预备9年后立宪,谕文说:奕匡等会奏,进呈宪法,议员选举各纲要,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应行筹备事宜一折。现值国势积弱,事变纷乘,非朝野同心,不足以图存。非纪纲整肃,不足以保治安。

  非官民交勉,相互匡正,不足以促进步,而收实效。该王大臣所拟宪法暨议院选举各纲要,条理详密,权限分明,兼采列邦之良规,无遗中国之礼教。

  不外乎前次迭降明谕,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于是舆论之宗旨。将来纺篡宪法,暨议院选举各法,即以此作为准则。所有权限,悉应固守,勿稍有侵越。如宪法未颁,议院未开之前,悉遵现行制度,静候朝廷次第筹办,如期施行。至单开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

  著该院将此项所降谕旨之后,刊印塍黄,呈请盖用御宝,分发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督抚府尹司道,敬谨悬挂堂上,即责成内外臣工,遵照单开各节,依限举办。每届六个月,将筹办成绩,罗列奏闻,并咨宪政。

  《钦定宪法大纲》,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该法规定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力,也是颇受世人诟责的原因。但是,也应该看到,《大纲》本身就是对中国已延续2000多年的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否定。

  自此之后,皇帝的权力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皇帝不再至高无上了。该法明确规定由议院制订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这无疑在当时是进步的。并规定了广大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居住、人身自由;有诉讼、依法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及处罚。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确立了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即君主享有强大的权力,君主的权力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部门;议院成了君主的咨询机构;关于内阁或政府的权力,也由君主统揽;内阁对君主辅弼,而不对议院负责。

  《大清商律草案》等完成,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完成;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同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公布。上述诸法彻底改变了中国历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一的法律体系,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这是一种典型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

  后来,随着《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相继出台外,《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这三部大法就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价值与影响也并未因为清朝的覆灭而消失。这些举措表明清廷在中国政治近代化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君主立宪并非坦途,然而,预备立宪并不顺利,首先是与革命党人矛盾尖锐,其次是清廷对于康、梁始终防备,朝野许多人都不愿公开与康、梁联系,清廷官僚更竭力阻挠康梁重返京师。

  在国会请愿运动中,法部主事陈景仁电奏清廷,要求确定三年召集国会,此举触怒西太后等人,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下令将陈景仁革职,严加管束。

  清廷此举促使士人认为,满清已是一个极端腐败的政府,而革命不同于以往农民暴动,无力再以帝制自为,而是建立民主立宪之政体,可尽除史上群雄争霸、相互残杀的陈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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