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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拆违双方烧伤,禁违之责应当追究

时间:2014-12-17 10:08 来源: 作者:隔山 点击:
近年来,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因违建房主阻止而出现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是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但发生因泼洒汽油阻止致双方人员烧伤的情况,毕竟是谁也不希望发生的。虽然谁对谁错,谁来承担责任,笔者不想过多去评判,相信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但笔者

12月9日下午,咸安区城乡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准备依法拆除一栋违建房过程中,遇到某村民泼汽油阻止,双方人员均被小面积烧伤。伤者迅速被送往武汉烧伤医院医治,违建房被依法拆除。(12月12日人民网)

近年来,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因违建房主阻止而出现的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是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但发生因泼洒汽油阻止致双方人员烧伤的情况,毕竟是谁也不希望发生的。虽然谁对谁错,谁来承担责任,笔者不想过多去评判,相信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但笔者认为就该事件本身而言应有追问。

首先,该违法建设是如何既成事实的?从新闻消息来看,该违建房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且未取得房屋建设规划和土地许可的相关手续。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虽然也规定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其条件是须经依法批准。既然无任何审批手续,显然该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但奇怪的是,就是这样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屋却堂而皇之耸立在集体土地上,当地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是如何加强土地日常监管的,在该违建修建之初为何没能出面及时制止,而是时隔两年后才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作为村委会、乡镇,在自己眼皮下面修建违法建设,到底是不知情还是不作为?是否存在失职之嫌?尽管声称是依法拆除,但难免不受到"马后炮"的质疑。倘若当初及时阻止,该违法建设自然不会既成事实,也不会存在如今的强拆。

再就是,既然是依法拆除违建,为何没有在拆除前依法对房主采取暂时控制措施?依法拆除违建固然重要,但其前提也是以保证人的安全为根本。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何在该违建房强拆过程中,却只有城乡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而没有法院的参与?到底是无须申请法院执行,还是根本就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此看来,对该事件不仅要查处在强拆过程中发生的房主泼洒汽油阻止拆违致双方烧伤的事件,也要调查该违建房是如何修建的,是否存在当初因当地乡镇、村社招商引资,发展集体经济,该违建房有"合法"的身份,如今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出现"不合法"的情况。更要查查,当初是否存在违法出让、转卖集体土地的情况。

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政府不仅要强调依法拆违,也要强调依法实施拆违,更要重视履行对土地日常的依法管理职责,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既减少违法建设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有效缓释执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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