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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病故岂是案件不受理的理由?

时间:2014-11-14 10:02来源: 作者:张雨竹 点击:
法官,相信在很多人的心里代表的都是公平正义,代表的是冤屈能在其面前得到平反,违规违纪能得到有力的惩处,能还群众一个公道。 法庭更是维护老百姓权益的地方,所有的公平公正都会在这里得到实现,一切依照法律办事,做到有法比依、执法必严。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对于“河南虞城县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年不审案”一事,虞城县法院昨天(12日)作出回应:1989年,虞城县法院给刘长福开具的案件受理费收据中,收款人处签字的是当时任经济庭庭长的梅广俊,而梅广俊同志于2000年8月病故。经调阅当时的档案材料,没有发现刘长福所说的起诉状、立案审批表等,亦没有相关人员承办过此案件。刘长福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过受理案件不审理的问题。下一步,虞城县人民法院将配合联合调查组继续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11月13日 中国新闻网)

法官,相信在很多人的心里代表的都是公平正义,代表的是冤屈能在其面前得到平反,违规违纪能得到有力的惩处,能还群众一个公道。

法庭更是维护老百姓权益的地方,所有的公平公正都会在这里得到实现,一切依照法律办事,做到有法比依、执法必严。

然而,在这一起案件当中国,虞城县法院给当事人开具的案件受理费中写到,当时负责案件的庭长已经病故,故而当时的所有材料没有找到,也没有相关人员承办过此案件。笔者不禁想问,这难道就是理由?这难道就是未受理案件却可以收费的理由?到底是依照法律的哪条哪款?作为法治机关,一切依照法律办事,怎能如此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法官病故,法院不是还在吗?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法院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理应作风严谨、行事有据,在案件受理、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规章、流程。

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怎能因一人得失,而影响案件的存废?制度上的漏洞和缺失,又将法律的公信、威严置于何地?

笔者希望,在该起事件中,相关部门必须严查到底,给予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也是广大公众一个交代。(文/张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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