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年,村里需要钱,我就用自己的钱先划给村账户垫着,我自己要用钱的时候,从里面拿出来先用下,村里当时也欠我钱的,怎么就犯法了?”做笔录时,他不止一次这样说。在他的印象里,自己这么做,无可厚非。 从报道中我们得知,一位深受群众爱戴的村支书,因法律意识淡薄,挪用了75万元公款和集体资金,而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在当地多数群众的眼中,这位村支书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也都并不认为该事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因为很多时候在村上公款紧缺的情况下,这位村支书经常将自己的钱“挪用”给村上,也经常自己掏腰包做着村上的公益事情。从这个角度上看,不管是村民也好,还是这位村支书也罢,觉得偶尔挪用一下公款也算是“礼尚往来”,而因此事被判刑有点想不通,感觉有点“冤”。然而,对于稍微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人来说,对他的判刑其实一点也“不冤”。 事实上,法律就是这样,它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能为,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你是何原因、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间触犯了它,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该罚的总是要罚的,该判的总是要判的,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对于本案中这位村支书之前经常“私款公用”的行为,值得点赞,也值得发扬和学习。正是因为他的大公无私,一心想着村里的事,一直着力于为村民解决实际困难,所以他能够在村里当了二十多年的领导,深受群众的喜欢和爱戴。从在家的村民中基本上都在“求情书”上签字中,我们已经得到最直接、最有力的求证。然而,功是功,过是过,功和过不能简单的相抵,也不能用加减法来计算和衡量。 其实,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各级党员干部都要学法、守法、用法,在治理好社会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不懂法律而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本案中这位村支书,正是“栽”在了不懂法的“泥潭”中,虽然他是一个值得群众信赖的好支书,但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盲”。透过这个案件,我们也会得到一些启迪和警醒,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如何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更是当务之急。 对于这位村支书的挪用公款行为属违法行为,在当地村民和他本人的内心深处都会有种“冤”的感觉,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其实并“不冤”。而从“判三缓五”的判决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法律重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了这位村支书一个缓期执行、悔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因为曾经的“功高”就可以违法,更不允许有“不知者无罪”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