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需用钱,便私自砍伐自家林木出售,不料因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证而触犯了刑法。近日,经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三郎镇三台村的村民牟某被崇州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庭审当日,崇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到三台村,出席巡回法庭支持公诉,并通过以案说法对基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5月18日中新网) “急需用钱”“自家林木”“获刑”组合在一起,瞬间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网友普遍认为,村民砍伐自家林木理所就当,因此获刑受罚着实冤枉。“自己种的树都不能自己做主,那谁还去种树啊”“自己家的树都不能砍了,真是没道理了”,代表了众多网友的观点。 其实,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实行的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的制度。《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无证私自砍伐自家林木明显违反《森林法》规定,是典型的滥伐林木。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砍伐15余立方米林木属于数量较大的行为,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完全合法。 村民急需用钱砍伐林木确有其必要性,但国家根据森林生长周期,控制砍伐规模、地点,保证森林资源可持续,同样十分必要。按照“公地悲剧”理论,个体理性会造成集体非理性,若政府不对砍伐林木进行审批很容易出现超伐滥伐现象,破坏森林资源。可见打击无证私自砍伐自家林木的行为也十分必要。 应该看到,判处村民无证私自砍伐自家林木,在保证法律威严的前提下,也体现了法律的宽容。按照《刑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因“急需用钱”的实际情况,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可谓小惩大戒。 农村基层法制观念薄弱,无序砍伐林木的现象严重,通过以案说法,增强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不失为一种良策。(文/巴山夜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