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城市污水无法全部处理,部分生活污水直排湖河致水体“二次污染”高发。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城市污水处理规模不足,污水处理厂普遍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大量生活污水无法处理只能直排,加上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偏低,使部分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成为“污染源”。(《经济参考报》11月10日) 相比于前些年,污水处理厂常常成为摆设,企业为节约成本,将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如今污水处理厂普遍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是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进步”。好的一面是,在环境治理高压下,企业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敢于顶风做案,坏的一面是,污水处理能力无法与排污量的激增相匹配,事实上也让企业超标、违规排放以及相关部门疏于监管提供了最好的借口——都“超负荷”了,还能怎么样? 问题在于,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乃至成为“污染源”真的只有无奈吗?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剧增完全是可以预料的事实,为何不做好提前量?另一方面,作为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至关重要,那么当初的规划是怎么做的?更重要的是,污水处理厂普遍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显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相关监管部门何在,又有哪些应对措施? 污水处理厂的现状,其实就是环境治理的现状,折射出的是治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负责污水处理的排水公司负责人介绍,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由于受到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运行负荷不得低于60%,三年内不低于75%”等硬性考核指标要求,使城区难以预留足够污水处理空间。当初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无道理,目的是为了物尽其用,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利用率,但是随着污水处理厂越来越无法满足污水排放量的要求,再固守这样的规定,无疑就走向了制度的反面,甚至成为环境治理的绊脚石。 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说到底都是为了让社会得到更好的运行,因而其生命力就在于能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尤其是像环境治理这样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更应时时刻刻处于一种“更新”状态,发现问题就要立刻处理解决,不合理的制度就应该立即修改,丝毫犹豫不得。很多时候,落后的制度恰恰是最大的问题所在,因为落后的制度也是制度,依然具有一种规范性的力量,从而阻碍了制度创新。 当然,除了制度层面之外,污水处理厂成“污染源”,更多的还是源于人为责任。显而易见的是,当下依然有不少地方政府出于短期政绩的考量,在走“以牺牲环境换经济发展”的老路,在这样的功利思维下,放任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的现实,而不是主动升级改造,扩大和预留处理空间,其实是为了给污染企业制造排污“空间”。也因此,正如业内人士所说,应建立和完善监测监督和惩处机制,对于污水处理厂“偷工减料”的现象实行问责。http://news.sina.com.cn/c/2014-11-10/01103111902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