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骄阳似火,热浪逼人。连日来,泉州持续高温,人们想方设法避暑,可仍有许多劳动者忍受高温煎熬坚持作业——有在热得发烫的马路上工作的环卫工,有在建筑工地上顶着烈日施工的工人,有在高温车间工作的人们……酷暑下,这些高温作业者,他们拿到高温津贴了吗?本社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压根没听过高温津贴,一些用人单位则以防暑用品替代。 高温作业对劳动者健康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国内多地曾有过“惨痛”的例子。2010年8月,短短的三天时间里,山东济南的医院里收治了许多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他们中有环卫工、有农民工。对高温下的作业者给予关怀是十分必要的。什么条件下应该停止高温作业?如何给坚持作业的劳动者以切实保护和相应补偿?国内各地均出台了颇具人文关怀味道的规定,去年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每年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应该说,多年来,全社会对劳动者的“高温关怀”从未间断。每年高温来袭,人们总能看到有关领导下基层“送清凉”的身影,总能瞧到政府部门一遍遍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总能听到来自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的善意“提醒”。然而,现实中能主动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甚少,有的企业甚至连最起码给工人们防暑降温的条件都没有。高温作业时本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却沦为一纸空文,高温津贴成为摆设、成为奢望,劳动者的尊严便随着汗水无声蒸发了。 缘何如此?或许有种种原因,但一些企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漠视,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高温灾害”一词时下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可不少企业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天大热人大干,干劲更比气温高”,他们将成本、工期和利润放在了首位,置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于不顾,让劳动者冒着酷暑工作。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地方的高温津贴只是以“通知”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企业难以产生规范力与约束力。可就是说,这一纸通知的执行力很大程度上只能取决于企业主的自觉与良心。曾有一项对长三角965家企业的调查显示,有48.4%的企业认为,目前的高温津贴政策仅具有指导性,而非强制执行,因此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天大的事。“高温关怀”不是恩赐,不能光靠企业主的良知,“高温权益”也不能止于“关怀”、止于“提醒”,更需要法律的保障。有关部门有必要把避高温、避酷暑作为人性化管理的重要内容,适时下达“高温停工令”,禁止在高温到来时还让劳动者“斗酷暑”,以彰显道德层面的人文关怀,培养基层职工的维权意识,树立文明生产的良好形象。当然,“高温关怀”仅有好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应辅以强有力的监管和落实,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应该及时责令整改,对漠视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应该及时查处纠正,以促进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遵章守法观念。 高举维护“高温权益”的绿伞,给民生带来实实在在的“荫凉”。(发表于2014年7月23日《泉州晚报》“评论·民声”版,被新浪博客首页“热点”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