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实行15年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迎来“大修”。而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不少“亮点”,包括“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被不少网民赞为“体贴入微”。而最引人关注的还是“条例”中第十七条的一项规定,其中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这就是媒体上所说的立法禁“啃老”。所谓“啃老一族”是指依靠父母等长辈资助,获取基本生活能力或超享受的一代年轻人。“啃老族”,也叫“傍老族”,他们的年龄都在23-35岁之间。现实表明:“啃老”已从一种家庭现象演变成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现象彻底颠覆了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 这项被视为立法禁啃老的规定一经公布,引来赞成声和反对声一片。有人说,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既能保障老人生活水平,也能让一些不思进取的年轻人早点走向独立。“‘啃老’虽属家庭内部问题,一直以来是民不告、法不究,但老年人有了这项权利,会对‘啃老族’产生更强的震慑力。”来自一家大型网站的调查则表明,在受访者中,有7成以上赞同这项立法。但是,也有人认为,“严禁啃老”与其入法不如“入心”。赠予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予人意愿,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可以拒绝“啃老”,实属“多此一举”。政府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工夫,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自立的社会群体,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对老人的生活依靠和经济依赖,通过“一纸条例”强行介入最后可能吃力不讨好。 为何一件事出现如此鲜明对立的意见呢?一句话,从表面上看,这是公权力介入到私人生活领域。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人情这个因素,单纯从法治精神上看,确实没有这个必要。所以,才有强烈的反对声。 那么,是否就一定没有这个必要进行适度介入呢?答案又是肯定的。一方面这个私人生活因为涉及到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和谐,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因而也是需要一个明确的规范。婚姻法上虽然讲得也很明确,不过不够细致,不利于具体的操作。同时,这样做也是依法治国的延伸。通过地方条例来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体化,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的执行和普及。通过这个条例规范,让年轻人知道,即便是需要父母的资助,也需要依照条例所确定的规范来实现。而这一点,对于极个有着别杵逆子女的父母来说,更是一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