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刘集镇大冉庄村县文保单位王在之故居即将被拆,东墙已毁一角。”近日,郑州市知名文物保护志愿者彭保红发微博呼吁,政府和市民应重视这处“处在危机中”的文物。(5月5日《河南商报》)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拆除王在之故居,居然是为了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当然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然而王在之故居作为文物,本身就是应该保护的文化遗产,真让人不明白,建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到底意欲何为? 其实,新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其价值无论如何也大不过一个王在之故居。王在之故居,为王在之所建。1944年王在之奉上级指示打入日伪内部任中牟县维持会长后改为中牟县政府担任县长,1948年任国民党人大代表。王在之故居既是古建筑,又属于名人建筑,其历史文化价值不言而喻。 况且,王在之故居受到法律保护。中牟县人民政府2012年1月11日公布王在之故居为县文物保护单位。而《文物保护法》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未经批准就拆除王在之故居,已涉嫌违法,而这显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难以承受之重。 本来,即使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也并非就一定要拆除王在之故居。如果一定要建在这片拆迁的区域,也可以如当地文物部门一位主任所说,同时将原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镶嵌在其中,让两者相互添彩、相得益彰则更有意义。 当然,对于相关决策的官员看来,这样一座古旧的建筑“嵌在其中”,会与这个崭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不协调”,“煞”了这个基地的“风景”。如果是这样,那么,显然,这个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很大程度上也不过是文化保护的形象、面子工程。而以文化保护的名义破坏文化,比如拆了真古董建假古董之类,如今其实并不鲜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