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是中国当前最招人厌恶的一种官,形象大都是脑满肠肥、呼三喝六、得了巴瑟、阳奉阴违,这些特点不是完全具备在某一个贪官身上,或具其一,或具其二,或者五毒俱全,也有精瘦英俊的贪官,不是那种脸谱化的。 对于贪官的惩治,法律基本上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挨枪子打注射。个别倒霉的贪官,如果顽固抵赖,也免不了遭受刑讯逼供,或被想出气的公检法人员虐待调理。民间一有不幸事件发生,有人就哀叹咋不死的是贪官,遗憾犯罪分子咋不杀贪官。种种,都可以看出对贪官的厌恶憎恨。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远见的思想家、政治家们都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倡廉惩贪,有的无法采纳,有的仅供借鉴。
《诗经》中就有这样的诗句:“大风有隧,贪人败类。”宋代包拯说:“贪者,民之贼也。”人们憎恨贪官污吏,原因就在于贪官污吏祸国殃民。
中国古代的圣人贤哲把思想教化放在反腐败的第一位。早在《尚书》中就提出:“任官惟贤才,官不必备,惟其人。”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王阳明说:“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对民众和官员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向民众和官员灌输“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公生明,廉生威”等等伦理道德观念。一旦教育不起作用,官员没皮没脸,就踩采用重刑伺候。
《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意思是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这无疑比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轻多了,也比没暂住证押往昌平挖沙子残忍。
《唐律》规定官吏如在其辖区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 唐太宗受“颠罚为奖”的启发,对那些受贿的贪官别开生路,不是“处罚”,而是“奖励”。你贪什么,就奖你什么,你贪多少,就给你奖多少,当场在金銮殿上“兑现奖励”,让你当着文武百官的面把奖品背回去。但这处罚也罢奖励也罢,要搞得你面子非常难堪、心里非常受伤。比这更出奇的是,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毫无疑问,这时的贪官幸福无比。
北宋初年,赃满五贯者处死。五贯是什么意思呢?当时宰相每月俸禄是三百贯,小县主簿每月的俸禄为六贯。小贪污数额不足一个科级干部的月薪就要处死。联想到刘立军
明朝是杀戮贪官污吏最多的朝代,《大明律》对惩治贪官十分严酷,允许百姓将害民贪官直接越级“绑缚赴京治罪”,若各级官吏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贵州黔阳县安江驿丞李添奇,“恣意为非,贪污受贿,害民不止一端”,被百姓拿获赴京,了解案情后,朱元璋当即命人砍去其脚趾。
洪武三十年(1397年),一贯等于一两银子的大明宝钞已经贬值到票面价值的20%之下,按照对粮食的购买力折成人民币不过两三万元。朱元璋采用更加严苛的贪赃枉法八十两银子处死的标准。按这个比例,现在一些村官贪污几千万元,够斩上万次头、做好几万次皮囊了。
处死的方法很多,有凌迟、挑筋、枭首、诛族等。还有用开水烫、用铁刷“洗刷刷”、抽肠、脸上刺字、割鼻子、阉割等等。
剥皮实草是把人皮剥下来,用草填充起来做成皮囊挂到所在官署的外面,示众以儆效尤。如此触目惊心的严酷惩办曾使当时混浊的吏治为之一清。
不过死则死矣,做皮囊还算幸福,最残酷的的酷刑恐怕要数凌迟了。凌迟一刑在明朝之前,很少有超过割1000刀的,到明朝,对于贪官的凌迟,基本上都超过1000刀,最多超过3000刀,真的是千刀万剐。一次凌迟要延续几天,头一天,被施以凌迟的贪官还不会死。有些人在强调中国古代帝王的残暴时,往往举明朝的凌迟为例。以至于忽视了凌迟的对象,大都是罪大恶极的贪官。
明朝先后处死了15万名贪官,其中二品以上官员152人。明朝大太监刘瑾,所贪钱财可抵国库,最后被凌迟3357刀,千刀万剐了三天三夜。老百姓掏钱从刽子手处买其血肉,或蒸、煮、烧、烹,和酒而食。处罚贪官的严厉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后来死刑较为人道,贪官再次勃发。万历十二年(1584年)冬,蛰居14年的海瑞奉召出山,担任“中纪委书记”和“中组部部长”。海瑞认为当前处罚贪官污吏的刑法太轻,应该效仿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他还提到朱元璋将贪官剥皮填草,作成人皮口袋挂在公堂上惩戒后任的办法。
清朝的贪官一旦被举报,革职抄家再处罚。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清朝官员贪污,只要被参奏,首先就是被革职,查出端倪之后就被抄家即没收所有家产,然后再根据查实的犯罪情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除了刑事处罚之外,对于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则可采取行政处罚,包括革职、停止提升、经济赔偿等。
回顾中国惩治贪官的历史不难看出,不管宽与严,都有法律明文规定,重者杀头,诛连他人,轻者打得皮开肉绽,永不录用。现在贪官不绝,一个原因恐怕就是贪污其间快乐至极,一旦关押还不许打骂,即使死刑也较为人道,一个枪子一针毒药毫无知觉就见阎王去了。 (责任编辑:收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