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泌阳县沉冤13年的“11·21”盗窃案错审、错判一案中,驻马店市、泌阳县有关公、检、法10名办案人员被责任追究,对两名受害人邹书军、袁海强的国家赔偿也已全部到位。(新华网3月24日报道)
蒙尘13年的冤案得以昭雪,大快人心。其实早在数月前,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已经开庭并当庭宣判,1995年原“11·21”两名“案犯”无罪,公诉人当庭并向两“案犯”鞠躬道歉。今天,通过新华网的视频节目,再次看到冤案的前前后后,我的心情实在难以轻松。
“11·21”盗窃案的两名受害人邹书军、袁海强,分别是泌阳县老河邮电所职工和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1996年12月12日,泌阳县法院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二人不服提出上诉,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13年来,两个家庭一直在申诉喊冤中度过。漫漫申诉路,对于邹书军和袁海强来说不堪回首!判刑时二人风华正茂,一个24岁,一个23岁;平反之日,人到中年的他们比同龄人显得苍老。判刑入狱、开除公职、开除党籍……一连串的打击带来的灾难是巨大的:邹书军的父母不到60岁便双双气郁而亡;袁海军的女朋友因其服刑离他而去,母亲也因过度惊吓,患上了精神抑郁症,至今终日服药维持。
审视此案,几个细节值得注意。针对邹、袁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而且,盗窃真犯于2002年12月底被抓获后被判刑。尽管如此,此案平反还是耽于时日。直到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室接到邹、袁二人反映其冤案的情况,启动了信访监督程序。仅用6天,时隔 13年的冤情最终得以昭雪。
对于6天的高效率,我们实在欢呼不起来。“误落法网中,一去十三年”,从蒙屈含冤到平反昭雪,受害人经历了漫长的13年!一桩不应该发生的冤案,一个早应大白于天下的真相,公平和正义却姗姗来迟。是什么酿就了冤情?又是什么阻碍了有错必纠的步伐?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室负责人一语道破天机:问题出在机制和体制上,应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外部监督力度。
违法必究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有错必纠实现起来何其难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动摇的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破坏的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有关人士认为,从邹书军和袁海强一案来看,不仅仅是法院这道“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存在问题,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均值得推敲。法律要靠司法人员来操作,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就是要解决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司法机关只有做到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从制度和实践上促进司法公正。需要提醒的是,在重视司法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有效的司法监督不可或缺。如果这样,从违法必究到有错必纠,距离就不会如此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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