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扒灰儿媳纳尼姑为妾的荒唐事
时间:2013-05-31 16:16来源: 作者:李子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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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朱熹这个人,我内心里充满了很复杂的情感,不知该怎么评价他才好。首先他确实是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学者、诗人,是孔子、孟子以后最杰出的儒学大师、中国历史上第一大理学泰斗、程朱学派集大成者、闽学派代表人物,令人不得不佩服;我给儿子
对朱熹这个人,我内心里充满了很复杂的情感,不知该怎么评价他才好。首先他确实是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学者、诗人,是孔子、孟子以后最杰出的儒学大师、中国历史上第一大理学泰斗、程朱学派集大成者、闽学派代表人物,令人不得不佩服;我给儿子取的名字里就有个“熹”字,正是为了纪念他老人家。但同时,我对他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非常反感,因为这太压抑、禁锢人性了,清教徒式的无趣人生;而且此观点对其后世七八百年的中国影响深远、祸害巨大。此外,他还曾侮辱、谩骂、惩治过一代名妓严蕊。那么,他高尚就高尚呗,他道学就道学呗,又谁知竟然是假的、装出来的,因为他自己还扒儿媳妇的灰,还纳尼姑为小妾,对人是马克思主义、对己是资本主义,严以律人、宽以待己,那显然就是假道学、伪君子了,是道貌岸然、表里不一的那种人。我们今天把道学家们称为“满嘴仁义道德、成天男盗女娼”,大概正是从他们的老祖宗朱熹就开始了。
朱熹(1130年9月15日~1200年4月23日),汉族;祖籍南宋江南东路徽州府婺源县(今江西婺源),生于高宗建炎年间南剑州尤溪(今福建尤溪),后随母迁居建阳崇安县(今武夷山市),晚年定居建阳考亭;字元晦、仲晦,号晦庵、晦翁、考亭先生、云谷老人、沧洲病叟、逆翁,世称朱子、紫阳先生。19岁进士及第,曾任同安主簿、南康知军、浙东常平提举、荆湖南路安抚使等多职,仕至秘阁修撰、焕章阁待制兼侍讲、宝文阁待制。为政期间,申敕令、惩奸吏,治绩显赫。卒后谥曰文,又赠太师,追封信国公,改徽国公。代表作品有《四书章句集注》、《周易本义》、《楚辞集注》、《朱子语类》、《晦庵词》等。
朱熹的学术思想,在元明清三代一直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科举考试均从其注疏过的“四书”“五经”中出题,标志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更趋完备。朱学遂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强有力精神支柱,它强化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对后期封建社会的变革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朱熹认为,在超现实、超社会之上存在一种标准,它是人们一切行为的标准,即“天理”;只有去发现(格物穷理)和遵循天理,而破坏和谐的是“人欲”,人心有私欲,所以危殆;道心是天理,所以精微,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显然是有违人的天性的。
也正因如此,朱熹对出卖肉体的妓女非常鄙视、敌意。我在几年前出版的著作《中国历代名人情感揭秘》中提到,明朝
凌濛初的《二刻拍案惊奇》里讲了这样一件事:朱熹在任提举浙东常平仓期间,台州有个营妓叫严蕊的(原名周幼芳),才貌俱佳、色艺双全,慕名者众,连台州知府唐仲友亦与其交好,但并无奸情。后唐为严等人落籍,回家乡黄岩与父母居住。时恰逢朱巡行至此,因唐的永康学派反对他的理学,且年少气盛对他有不敬之词(中间还牵涉当时知名词人陈亮与唐的恩怨过节),遂连上6道奏疏弹劾唐,其中第三、第四状论及唐与严的风化之罪,诬陷两人有染,下令黄岩通判抓捕严,关押在台州和绍兴,施以鞭笞,严刑伺候,逼其招供,即与唐的男女龌龊之举。严却很看重自己清白,与唐没有关系就是没有,故拒绝承认,不愿栽赃唐知州,宁死不屈,义正词严。此事弄得朝野议论纷纷,连皇帝宋孝宗都震动了,于是亲自干涉,把朱调走,另外换来一人主审,将严释放从良,后被某宗室纳为侧妾。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朱熹老夫子不但从道学家的角度歧视、仇恨妓女,认为她必是不洁之女、行不洁之端,将其往死里整;而且心胸狭隘、内心狠毒,意气用事,对不敬自己的人严厉打击报复,这实在是他光辉一辈子中极大的污点,无法抹去了。
朱熹如此歧视妓女、如此笃持道学,其实就是歧视女性、反对欲念,那他自己的私生活又是怎样的呢?许多正统史书传记大概要“为尊者讳”吧,因而“语焉不详”,但我最近翻到一份史料表明,老夫子自己却是搞了“个人特殊化”的,即扒灰儿媳与勾搭尼姑。原来他竟是这么一个伪君子!而且曾经是他搞人家,这次是人家搞他,遭到报应了。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庆元党案”,《宋史》卷37中还有简略记载。
事发于庆元二年十二月,监察御史沈继祖弹劾朱熹,内容上除了说朱不忠于朝廷、贪污腐败等常见问题外,另加了两项朱惯用弹劾别人的,一个是“诱引尼姑二人以为宠妾”(引诱两个尼姑,成功纳为宠妾),一个是“家妇不夫而孕”(儿媳怀孕可丈夫已殁,显然是他这家公所为);并对其云雨交欢细节大有描绘(XXXXX)(此处删去N个字)。这都是作风问题,都是没有“灭人欲”的问题,都是性生活惹的祸。看看这次人家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了。口口声声说要“存天理,灭人欲”的朱老夫子,到底要干什么呢?据说他在后来写给皇帝的罪己书中,对这两条还“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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