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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最恨官员腐败,1932中央苏区时就对腐败下死手

时间:2012-03-06 22:43来源: 作者:黄伟 郑德荣 点击:
把惩治腐败和犯罪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并领导执行了相关法律措施。1933年12月,毛泽东和项英联合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明确规定:凡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苏区货币,当时1元可约买42斤大米或10斤猪肉,官兵伙食不含粮食每人每天5分

  往事导语:在毛泽东等的领导下,1932年5月9日中央苏区政府打响了惩治腐败的第一枪——枪毙了犯有谋财害命、强奸妇女、贪污腐化等罪行的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严惩腐败行为。
  
  腐败问题是世界各国通病,也是难以根治的顽症,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中央苏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贪污、浪费、挪用公款等形式的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给苏维埃政府和革命事业带来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但是苏维埃财政经济的损失,并且足以腐化苏维埃工作人员,使他们对工作失去热忱与振奋精神的元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9页)
  
  针对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的易发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毛泽东特别重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法纪处分相结合,并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他重视“教养”先行、防微杜渐,通过党校、苏维埃学校及各种训练班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要求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党性修养和优良作风,树立一心为民、无私奉献、为苏维埃奋斗的思想,这就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党政干部的阶级觉悟和抗腐拒变的能力。另一方面,把惩治腐败和犯罪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并领导执行了相关法律措施。1933年12月,毛泽东和项英联合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明确规定:凡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苏区货币,当时1元可约买42斤大米或10斤猪肉,官兵伙食不含粮食每人每天5分左右)以上者处以死刑;500元以下者视具体金额分别判处不同年限监禁或劳改;“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玩忽职责,管理不善,存放不妥,造成损失,轻者重罚,重者法办。”
  
  除了颁布法律法规外,还通过依法严惩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司法实践有效地锤炼了党政干部的思想作风,纯洁了苏维埃政府的队伍。譬如,在毛泽东等的领导下,1932年5月9日打响了惩腐第一枪——枪毙了犯有谋财害命、强奸妇女、贪污腐化等罪行的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此后,无论是侵吞各种款项34项共折合大洋2000余元(浪费未算入)的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判枪决并没收其本人财产),还是贪污公款246.7元、携款潜逃企图投敌的中央总务厅苏大工程处主任左祥云(判枪决),等等,都受到了毫不留情的惩处。据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公布数据显示:仅在1934年初的两个多月里,在中央一级的反贪污检举中,“查出贪污公款二千零五十三元六角六分、棉花二百七十斤、金戒指四个……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二十九人,开除工作的三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一人,建议行政机关撤职改调工作的七人,给严重警告的二人,警告的四人。”(《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红色中华》1934年3月27日,第167期)
  
  “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加强监督警示。
  
  毛泽东指出: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同时郑重承诺“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警示,毛泽东和苏区领导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制度。其一,选举制度。建立民主选举制度和代表会议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由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这就保证了苏维埃政权是切实代表广大民众的政权。其二,组织制度。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签署了《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等组织法令,通过领导加强组织制度建设,提高了苏区政府工作队伍的纯洁性和组织纪律性,防止投机分子钻空子。其三,监察制度。毛泽东领导苏维埃中央政府制定颁布了《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怎样检举贪污浪费》、《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监察制度和工作守则,为监督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成为遏制腐败的“克星”。其四,财经制度。毛泽东还领导中央苏区各级政府建立了预算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等,在经济上实行供给制和经济民主制,统一财政,加强管理。以上四方面制度和措施构成了卓有成效的监督防范制度体系,并在践行中不断健全完善,大大加强了对干部的监督警示和教育,有效提高了干部的自律性,成效斐然。
  
  其次,设置机构。毛泽东等人非常重视建立健全监察机关等监督机构,他领导建立了由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地方各级检察部和各级检举委员会等组成的专门的监察司法系统,检查部(科)之下设控告局,负责“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群众可以通过控告局等途径和载体对不良现象进行检举控告。除正式监察系统外,还辅以可由很多工农群众参加的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和群众法庭等构建的“群众性”检举监督系统。这两套系统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对党政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良风气进行毫不掩饰的监督、检举、揭露和批判,使中央苏区的腐败现象及时得到发现、清查和遏制。
  
  最后,注重舆论引导。毛泽东十分重视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苏维埃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1931年12月11日创刊)在其“发刊词”中就明确表示要“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了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它辟有“工农通讯”、“来件”、“专载”等专栏,大量刊登群众来信来稿,经常发表旗帜鲜明的社论。从1932年3月9日起,开辟了为监督检举工作而设置的专登批评稿的“突击队”栏目,毫不留情地揭露批判中央苏区各级政府中出现的大小腐败分子和各种腐败现象。从1933年1月7日起,又增设了广泛宣传苏区干部群众克己奉公等各种光荣事迹、专登表扬稿的“红板”栏目。通过批评和表扬两种截然相反的宣传方式,达到鲜明的舆论导向。据统计,当时中央苏区主要有《红色中华》、《斗争》(苏区中央局机关报)、《红星》(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机关报)、《青年实话》(共青团苏区中央局机关报)等312种报刊。它们构建出良性舆论氛围,切实发挥出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成为当时对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警示、反腐倡廉、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武器。
  
  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苏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中央苏区时期干部鲜明的廉洁奉公作风和廉洁政府。正如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所指出:我们可以夸耀地说“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的反腐倡廉思想和实践,不仅对于加强和巩固苏维埃政权,发展壮大革命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于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和思想启迪作用。摘编自《光明日报》作者:黄伟 郑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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