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务员的中秋节:以前福利多,今年什么都没有(9月9日《中国青年报》);公务员群体薪酬待遇调查:普遍对收入不满意(9月9日人民网)……看这些报道标题,给人一种很深的感觉,似乎当前的反腐有点“矫枉过正”了,既得利益者的喊冤之声开始四起。“一些执行者借反腐之名拿掉老百姓应有职工福利”的现象,更是受到关注。比如《人民日报》上的一篇评论,就抨击“过节不发福利”为“反腐倡廉的经被念歪了”。 “一些单位中秋节的二斤简装月饼没了,甚至妇女节女职工的体检也没了”,“一年就那么几个节假日,单位这时慰问基层员工,发一点福利,全体员工捧着节日福利喜气洋洋,这是多么体贴民心的好事,和腐败有多大关联?”——应该说,“八项规定反的绝不是职工正常福利”的立论没有问题;让人分不清的只是:何谓“发一点福利”,又何谓“特权福利”,如何在两者之间完美区分?之前反对滥发福利,现在又抨击不发福利,是否有点太过完美主义? 本就一点过节福利没有的人,不会对过节不发福利发牢骚;谁会对过节不发福利如此不适应,因此可想而知。但是说实话,如果发福利被骂,不发福利也被骂,基层执行者实在有点无所适从。请问过节发福利,究竟发多少合适?“二斤简装月饼”可以,三斤精装月饼呢?评论者一笔带过很轻松,似乎区分的标准明摆着,可执行起来却是大问题。之前的过节福利,本意也不是搞腐败或者搞特权,为何总搞成那种样子?就因为口子只要开了,就难以管得住。 既然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人原本就没有过节福利一说,既然政府机关、国企单位等的过节福利难免沦为特权福利的借口,我认为过节不发福利之于公款单位并无任何不妥——任何动用公款发放过节福利的行为,即便是“发一点福利”,也有集体腐败之嫌。“公务员群体普遍对收入不满意”的媒体报道后,公众反问最多的是:那么,为什么不辞职?同样,如果有的人真那么在乎过节福利,完全可以去私企就职,那里怎么发福利,都不在八项规定约束之列。 说到底,为“过节不发福利”鸣不平,使用的还是“官不聊生”的立场和逻辑。而这种逻辑,既是对反腐形势的过度乐观,也是不符合实际的舆论炒作。需要认清的是,当前的反腐败尚处在治标不治本的阶段,尽管视觉上的反腐效果不错,一旦力度稍有松懈或者试图“体恤”,腐败现象必然猛烈反弹。因此,与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和官员作风相比,过节不发福利非但不算什么问题,反而应该是现阶段反腐败的应付代价。 我们总有一种美好的设想,一方面希望反腐败打掉更多老虎苍蝇,一方面又不希望“拿掉老百姓应有的职工福利”——哪怕所谓“应有的职工福利”,绝非人人皆能享有的普世福利。在反腐败进入制度化、常态化的“治本阶段”之后,这样的设想是有可能实现的,只要我们将“应有的职工福利”规定得足够具体和仔细;但在现有阶段,为既无具体标准也无现实可操作性的“过节不发福利”鸣不平,未免不是对反腐败工作的苛求,甚至是在变相表达不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