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撕一张条,少活一天。”近日,一则诅咒式小广告出现在北京海淀区知春路碧兴园小区。由于附近小区较为老旧,不少小广告涌入社区内,出现在小区中的各处。小区内的老人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利用空闲时间自发清理小广告,这则诅咒式小广告针对的正是这些清理广告的老人。(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牛皮癣广告令人厌烦,不仅有碍观瞻,由于小广告多是违法广告,还容易引发人们上当受骗,对乱贴的小广告进行清理合情合理。小区中的广告缺乏专人清理,小区内的老人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利用空闲时间自发清理是好事。 但没想到这样的举动却激怒了乱贴广告者,在张贴广告处张贴“老太太撕一张条,少活一天”的咒骂广告。正如网友所言,见过不讲理的,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第六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由此可见,法律对乱贴小广告是违法行为有明确认定,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各地对违法小广告都有定期的清理打击活动,如今年三月份,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城管部门就全面启动打击整治非法小广告专项行动,查获非法小广告违法人员4000余人。可以说,张贴小广告的人本应该诚惶诚恐,自知理亏,在此却攻击他人真是过于嚣张,无法无天了。 事实上,这种诅咒式小广告也并不是个例,人们在现实中常见,媒体也常有报道,比如,有媒体报道,烟台环海路附近有人张贴小广告,而且广告内容还有骂人的话:覆盖,撕掉,撕掉电话号的死一户口本。等等。这类广告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还对清除小广告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诅咒式广告中,清理广告的人或是居民或是居委会的人,清理广告成为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而广告中“老太太”指向性十分明显,就差点名叫骂了。可以说已经构成了侮辱罪的要件,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面对此事,当时老人应该立刻报警才是。 对公然叫嚣的“诅咒式广告”必须零容忍和严惩,这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然叫板的是人身权利和社会法治,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太原晚报市场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