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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校规是在恶狠狠地管制学生

时间:2013-09-18 06:29 来源: 作者:王石川 点击:
  “奇葩”校规年年有,今年似乎特别多。比如,河南漯河一所高中规定,“任何男女生交往务必遵循在明亮地方、5人以上同学在场。”杭州一中学规定:男女生不得成对单独出现在校园里,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浙江台州一中学规

  有网友日前爆料称,温州市龙湾区春晖高级中学给在校生发放了一份《德育工作协议书》及《附录》,对学生包括同性之间交往过密的行为,学校将以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名义予以处罚。网友戏称这是“奇葩”校规。(《京华时报》9月16日)


  “奇葩”校规年年有,今年似乎特别多。比如,河南漯河一所高中规定,“任何男女生交往务必遵循在明亮地方、5人以上同学在场。”杭州一中学规定:男女生不得成对单独出现在校园里,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浙江台州一中学规定,严禁男女同学单独相约面对面吃饭,或同吃一份饭菜或帮一方带饭(包括在教学区)……


  纵观这些“奇葩”校规,其特点是荒唐可笑,野蛮粗暴。尽管出于善意,但经不起丝毫推敲。校方制定这些校规的初衷无非是担心学生早恋,但“哪个少女不怀春,哪个少男不多情”,十五六岁、十七八岁的男女生之间互生情愫,这不是很正常吗?早恋不应提倡,但也不能采取极端手法控制和压迫。一刀切的校规,奉行的是“有罪推定”,难道男女生有交往就是恋爱吗?连同性之间的正常交往也一概反对,何其扭曲?


  学校管理者起码应该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精神。上面有些规定明显背离法律,对所谓违反规定者,又是罚款又是停课,难道制定者不懂得教育法?此外,从民事合同的角度看,上述学校也不懂法,正像有律师所称的那样,民事合同构成的前提是协议双方平等;而作为管理方,学校属于优势主体,学生则处于弱势。因此,上述这类民事合同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制定上面这样的“奇葩”规定,显然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和教育常识。正如有学者所称的,在学生成长过程中,“铁哥们”、“闺蜜”和“死党”等关系非常重要,同学之间的情感交往可以满足其情感宣泄等需求,有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少年之间的纯洁情感,不容亵渎,也不容绞杀,哪怕他们确实在谈恋爱,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明白疏胜于堵,更应该有多样、有效的沟通和化解手段。野蛮手段往往制造悲剧,如山东东营一学校规定男生必须理平头、女生必须留运动头,一名留长发的女生跳楼。


  一个懂得教育艺术的学校,一定是尊重学生、放飞学生思维的地方;一个开放、自信和有活力的学校,一定是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地方。压制带不来驯服,反而会增加学生的逆反心理。靠欺骗的手段,靠粗野的管理,靠虚骄的作风,靠耀武扬威的霸蛮,培养不出有公民精神的学生。对待孩子,别像对待流水线上的产品一样,要求他们整齐划一;也别像对待宠物一样,要求他们逆来顺受,乖乖听话。


  爱因斯坦说过:“由没有个人独创性和个人志愿的统一规格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将是一个没有发展可能的不幸的社会。学校的目标应当是培养独立工作和独立思考的人,这些人把为社会服务看作自己最高的人生问题。”但愿我们的教育工作者真正掌握一点教育艺术,而不是只知道恶狠狠地管制学生。

(责任编辑: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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