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与以往其余交通肇事案不同,甘井子区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身份,呈现在法庭上,恳求法院裁决被告支付因车祸身亡的“无名氏”抵偿款38万余元。据懂得,民政部门替车祸中的无名死者代打维权官司的做法,在大连尚属首例,在海内也比拟常见。 案件回想 酒后驾驶摩托车产生惨剧 上午9时许,这起特别的交通闹事案件在甘井子区国民法院休庭审理。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显示,2007年6月4日22时5分,罗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一名男子沿甘井子区张火线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夏家河某路段时,罗某因操作不当驾车撞上路边水泥护栏,导致乘车男子倒在途径受骗场死亡,罗某受伤。经鉴定,逝世者头面部损害,颅骨骨折,因颅脑重大伤害死亡。交警部分认定,罗某负此次事变的全体义务。后来,罗某被列为网上逃犯。直到今年6月份,罗某才在火车上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方侦察寻找,至今未能断定死者的身份,死者成了“无名氏”。此案被移送至甘井子区检察院后,检察院决议对此案提起公诉,检察院还与甘井子区民政局沟通,让甘井子区民政局出庭,替“无名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