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期《南方周末》有篇特稿《复制“贱民”》,详细描述了南京饿死自己两个幼女的母亲乐燕的人生轨迹。
报道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乐燕被外界塑造为一个无知、堕落和狠心的母亲形象。9月18日,她站上被告席,面对愤怒的大众,在最后陈述中,半陈述半提问地说:“一个从来没有得到过爱的人,怎么给别人爱?”
请看乐燕的人生轨迹:
她的母亲来自南京郊区的农村,在打工的中途认识了她的父亲,一个沉默的技校学生。那时,乐燕的爷爷在国营南京汽车厂工作,计划经济养成的工人阶级的优越感让他无法接受一个农村的儿媳,坚决反对儿子结这个婚。
1991年12月,乐燕出生,没过多久,她在饭店当服务员的母亲,因为在公交车上偷窃,被判两年劳教,解教后远走他乡;而她的父亲,则因盗窃罪,永远失去了顶父亲的职成为工人的机会,一样出走外地。
从此,乐燕便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老人出门时,常常把乐燕关在家里。这让她变得暴躁而阴郁,比如从窗台往外乱扔东西,一个人在屋子里大喊大叫。
而最关键的是父母未婚生育,乐燕不能上户口——是“黑户”。
对一个孩子来说,“黑户”最大的影响的是,乐燕一直无法上学。直至2001年,她10岁,才在社区的安排下走进附近的小学。
此时的乐燕人格已扭曲。老师很想帮她,可没法接近她,“她总是用很仇恨的眼光看我们”。到2004年,乐燕辍学回家,这年她13岁。然后,某一天,她离家再也没有回来。再往后,就是流浪街头,沦落风尘,并染上毒瘾。有了孩子(当然也是黑户),便把自己不幸的童年复制到两个孩子身上,常让她们在家“像坐牢一样”,以致她出门寻毒品数日不归,将两个孩子饿死。
据这篇特写透露:在中国(大陆),“黑户”数量已达1300多万,几乎相当于全国总人口的1%。
这是多么可怕的数据呀!
我们首先要关切是这些孩子的命运。用明代县令和画家郑板桥教育孩子善待奴婢的话说:“此亦人子”——他们出身虽然卑贱,也是人生父母养的!
无论他们的父母是谁,他们是怎样来到人间的,根据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有权享受公民权利。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的问题上,大部分地区的公安局派出所要凭婴儿的出生证,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亲子鉴定,这不是歧视,是为了防止拐卖儿童和非法收养;还有一些孩子没能上户口,是父母超计划生育而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或者干脆就是生父生母不具备做父母的“资格”因而无钱可缴(按规定,乐燕生第二个孩子应该缴“社会抚养费”,她母女连吃穿都没保障,哪有钱交)。
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上户口的理由有千条万条,但是归总的只有一条:孩子是无辜的。如上所述《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任何人”,就包括持任何理由不给非婚生子女上记户口的人。
讲权利讲法律,对于中国人还不够,还得讲利害。因为很多人的思维不是从公民个体权利出发的,法律在他们眼中并非那么神圣,“也是人制定的”可以讲价还价打折扣,可以找出各式各样理由拒绝实行。中国人习惯于讲利害,讲对社会和国家的利害。因此,按照《战国策》教我们的游说策略,你得顺着对方的思路讲,让他们感受怎样于他有利或有害。
那么,我们不妨说,1300多万“黑户”,就是埋藏在我们身边的1300多万颗“地雷”。如果他们都像乐燕一样从小就对社会对人们充满了仇恨,那我们这个国家,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岂不是太危险了?“黑户”孩子自然也不会都变成反社会分子,但是只要有1/10,即130多万反社会分子,不也是很可怕吗?
革命样板戏《红灯记》里,17岁的女孩李铁梅唱道:“仇恨入心要发芽”;《红色娘子军》里的女主角吴清华唱道:“十三年一腔苦水藏心底……找不到报仇的好时机”。这些话,跟乐燕的话是一个逻辑:“一个从来没有得到过爱的人,怎么给别人爱?”
请学习和实行《婚姻法》,善待这些“黑户”(“贱民”)孩子吧,不仅为了良心,也为了大家的安全,降低铤而走险反社会分子产生的可能性。
音乐家冼星海,1905年6月13日降生在澳门海边一个疍户的船上。“疍民”原是贱民的一种,在清朝永不得上岸居住。幸运的是时代变了,冼星海享有了与他人平等的各种权利,可以上岸,可以上学……
中国人民志愿军英雄黄继光曾被称为“马特洛索夫式的英雄”。(《人民日报》1952/12/21)因为苏联小说和影片《普通一兵》描写的在卫国战场用身体堵敌人机枪眼的英雄,叫马特洛索夫。我记得小说开头,马特洛索夫就是一个流浪儿(类似中国的“黑户”)。国家给他们关爱和机会,他们就用生命报答祖国,否则他们就是社会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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