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网,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达成一致才能够成为犯罪判刑的依据,可成都新都区法院竟然就凭借“嫌疑人”一句“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的话判以强奸案成立,缓期执行,甚至连法学专家也随声附和: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
恕我直言,我不知道这些司法人员和法学教授是怎么考上以及吃上这碗饭的?连一点基本常识都不懂还坐在台上判案和教人法律知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不可否认,这位李某确实是不对,并且如果那句供词属实的话,还需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教育,但就此把他的行为上纲上线视同强奸罪等看,实在令人啼笑皆非,也难以服众。难怪网上有人开玩笑说,判李某强奸女邻居案成立,不如判李某强奸大树案成立更加合情合理!理由是他一直淫心大发,骑在树上,又有犯罪动机,当然后者只是我的臆想。
这让我想起古代一个故事,一位皇帝巡视时看到街上一对青年男女走在一起,觉得有通奸的嫌疑,便胡乱把他们抓了起来带回皇宫去,后皇帝心情奇好,也想尝尝当法官的滋味就不问青红皂白以有伤社会风化罪下令要将他们下监坐牢,并且对着满朝文武得意洋洋地夸夸其谈自己的判案心得,言称,有阳具有阴户,行淫工具和条件俱在,岂有再审问的道理?于是底下立即有马屁精齐颂我皇英明,可旁边有位正直大臣忙上前辩解说,这对青年是对兄妹,他们是我邻居,然而皇帝毕竟是皇帝,他兴之所至去判案只当是一场娱乐,听到这句话便勃然大怒,觉得这位大臣的话有意使他颜面扫地,兴趣皆无,叫人打了他二十大板便拂袖而去。
不过这个故事只是当着一个笑话被后人记载下来的,而如今新都法院办案真的就像那位皇帝一样想当然判案了。大家都知道,司法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谈罪犯和被性侵犯者连正面接触都没有,并且当偷窥者发现女邻居知道了自己的行踪便逃回了家,此种行为并不具有重大危害社会的性质,即使他真的想伺机实施暴力强奸,但只要他没有与女事主近距离接触包括身体接触,即没有到达她的私人领地范围都不能够视为在实施强奸行为。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请注意这里强调一个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当行为处于一种不在或正在进行实施的“安全”状态一律不可以强奸罪未遂定论。
如果按照新都法院或某些法律专家的荒唐逻辑,是不是以后街上有男人看衣着暴露的美女,那个女的就能够告那位男的强奸罪成立?因为那个男的也许是真的有想强奸女方的想法!
令人痛心的是,最近有不少案子都暴露了一些司法人员办案的素质与水平的一样低下,甚至有烂用职权的嫌疑。比如,近日有新闻《情侣开房被警方传唤女方次日派出所外死亡》里说一对情人在酒店开房,次日警察以涉嫌卖淫嫖娼传唤嫌疑人双方到派出所调查,结果女方在派出所楼上不明不白地跳楼身亡,这里同样存在很大的疑点,即是在警方没有充分的证据下有没有具备向当事人随便审查的权力?该当事人在既无人举报又在正当的酒店场所住宿,可能也非例行检查的情况下,遂被警方无缘无故带走,这里有没有一个有法可依的限制执法人员的条文?可惜由于我国法律条文细节的不健全,不完善,特别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使我们不少类似遭遇的当事人维权时往往处于一个非常弱势的地步,也使一些别有用心的警务人员有了无法无天的可乘之机。
再回头结合这次荒唐的“强奸罪”来看,法律条文给予了司法办案人员太多的发挥空间太可怕了,再加上目前我国司法队伍中专业素质和水平低下者不少尤其可怕,这正是此类案件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当为有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全社会所关注,直到彻底改变这种局面! (责任编辑:冷得像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