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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盛康“3·20”董事会及决议无效应依法撤销

时间:2014-08-21 15:27来源:大众网 作者:经济导报 点击:
原题:中国法学会专家权威认定:世纪盛康“3·20”董事会及决议无效应依法撤销 备受各方关注的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股东纠纷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迟迟未予下达之际,受伤的大股东——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再次获得了有力声援。近日,来自

原题:中国法学会专家权威认定:世纪盛康“3·20”董事会及决议无效应依法撤销

备受各方关注的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股东纠纷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迟迟未予下达之际,受伤的大股东——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再次获得了有力声援。近日,来自中国法学会的5名权威专家在仔细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后一致认定,小股东吴芳等5人于今年3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和形成的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多方面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 和股东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和无效的,应予撤销”。这5位专家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四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

笔者获悉,张新宝等5位专家从以下6个方面对案件的争议之处,给出权威认定。

认定一:董事辞职自辞职通知(申请书)到达公司之时生效在“3·20会议”中,为了达到董事会议召开的人数要求,吴芳、舒满平等人邀请已辞职和停职的曹凤君、金恩淑和蔡孟杰等3人参会,而董事长赵炳贤、合法董事王洪飞等人均未参会。在西安中院的公开审理中,吴芳等人坚持认为曹凤君、金恩淑和蔡孟杰等人依然是盛康公司的董事,系合法参加当日的会议。对于金恩淑和蔡孟杰等人是否具有董事资格,张新宝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金恩淑、蔡孟杰自其辞职申请书到达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时,二人与盛康公司终止委任关系,就不再属于盛康公司的董事。

认定二:董事辞职而未进行工商备案,不影响其辞职在公司内部产生的效力在法院庭审中,被告方吴芳等人以金恩淑、蔡孟杰虽然辞职了,但世纪盛康并未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为由,为参加“3·20会议”董事会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辩护。对此,张新宝等法律专家认为,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有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之分。公司备案登记属于典型的仅具有对抗效力的登记,不公示不代表不生效。因此,金恩淑、蔡孟杰辞去董事职务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是,对盛康公司而言,自辞职通知到达公司之时,即发生辞职而不再属于公司董事的效果。

认定三:辞职董事的陈述涉及欺诈信息对于辞职董事蔡孟杰的陈述,张新宝等法律专家认为,蔡孟杰辞去盛康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事实上已由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在巨潮 网上披露。该种信息披露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定披露方式,不需要提供原件证明。很明显,蔡孟杰否认其辞去盛康公司董事的陈述,已经涉嫌欺诈信息。

认定四:2014年3月20日董事会因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可请求撤销张新宝等法律专家认为,2014年3月20日的所谓“董事会决议”因以下三方面原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请求撤销:第一,由不再是公司董事的人参加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程序存在瑕疵。盛康公司董事吴芳、舒满平将已经辞职近3年、不具备董事资格的金恩淑、蔡孟杰召回参加2014年3月20日的董事会,参与推举、召开和表决活动,明显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明显存在控制表决权票数的恶意。第二,无董事资格的金恩淑、蔡孟杰参与该董事会,程序违法并违反《公司章程》,即使吴芳、舒满平和曹凤君三人已经达到董事的半数,但由金恩淑、蔡孟杰参与并表决的所谓“董事会决议”,因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第三,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该公司副董事长吴芳无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认定五:2014年3月20日董事会决议因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请求撤销在3月20日董事会上,吴芳等人罢免了赵炳贤的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职务,并选举吴芳取而代之,同时还任免了多位高管。对此,张新宝等法律专家认为,这严重违反了世纪盛康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第4.1条和《增资扩股协议》第4.3条、第9.2条的约定,以及股东之间的约定,决议内容应该予以撤销。

认定六:盛康公司的财产应当回到公司的合法账户小股东控制世纪盛康之后,销售的货款一分也没有打入公司对公账户之中。对此,张新宝等法律专家认为,盛康公司存续期间的销售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私存,否则,公司或股东在司法上可以请求无权占有的返还,在公法上可以涉嫌挪用资金或侵占罪提出控告。据了解,世纪盛康已向小股东吴芳等人提出了1亿元的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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