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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森海润租赁有限公司适当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时间:2014-05-13 11:55来源: 作者:风行天下 点击:
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银监会表示,此次意见稿的修订将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适当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

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银监会表示,此次意见稿的修订将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适当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悉,银监会近期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修订并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践深入,《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对《办法》做出修改完善。近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经验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在深入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发展实践经验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总体基调,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着重处理好科学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关系,坚持按以下五个原则做好《办法》修订工作:一是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二是立足行业发展实际,适当扩大业务范围;三是引入分类颁牌制度,业务范围与经营管理水平挂钩;四是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自我救助制度安排;五是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在基本体例和部分内容上与原《办法》坚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特别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四、在落实“金十条”政策精神方面,《办法》有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政策精神,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含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二是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含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三是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增强公司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

五、《办法》如何体现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原则?

答:为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六、业务范围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银监会深入研究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修订完善《办法》,以适应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二是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三是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四是为促进公司提高专业化经营及管理水平,支持飞机船舶等领域业务发展,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

七、《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依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其中基本业务主要是指与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如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升级业务主要是指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开办的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实行分类管理,能够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的发展空间,形成引导公司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八、《办法》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平稳发展、走专业化道路方面做出哪些规定?

答:《办法》在总结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行业良好经验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对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作出丰富完善,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进一步做实、做专、做强,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在经营规则方面,立足融资租赁的实质特征,全面加强融资租赁资产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办法》加强融资租赁权属管理、价值评估、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和限额管理等,对加强租赁物管理、购置租赁物的前提条件和风险限额等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持续监测租赁物价值对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以规范公司发展和防范经营风险。《办法》强化资本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系统全面的资本管理框架;完善集中度监管,增加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监管指标和相关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境内保税地区项目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监管要求做出特殊安排;增加单一股东关联度监管指标,对股东关联交易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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