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纪后逃往国(境)外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是除上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对经审查认定的被审查人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按照规定处理。(3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纪检委工作部门在处理“下落不明”的党员时,是很棘手的。而“下落不明”的真实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部分党员干部做出违规行为之后,害怕受到惩罚,才逃亡国外或境外,使我们无法第一时间将其归案和严惩。那么,这些所谓的“下落不明”的曾经的“党员”是否就能够永远逍遥法外?违规事件是否就能不了了之?中央纪委法规室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而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体现公开透明化和严格监管的原则。 首先,不要让“下落不明”的党员在群众眼中变成一本“糊涂账”。这些“下落不明”的党员中都有谁?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跳出了纪检委的监管范围?这些问题,民众想了解,那就不妨将这些信息适当公布,让人民群众也成为监视违规者的一双双“眼睛”,使其无处遁形,最起码不敢再踏进国门。 其次,既然“下落不明”的党员很难处理,很棘手。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要尽量避免这一类型的案件再度出现。纪检委部门要加强管理,一旦发现党员存在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等现象,要第一时间将其绳之以法,不能给其转移资金、外逃的机会。 总之,对待违规党员,包括“下落不明”的党员的态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公平性。如果党中央要和民众建立起相互相信任的和谐关系,那就必须让能者受其赏,罪者受其罚,这样,才能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和正确的主流价值观,让更多人在心中建立行为红线,不敢有半步逾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