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从“八项规定”“反四风”“打老虎”“拍苍蝇”等一系列措施的提出,到对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彰显着党中央对违法违纪问题“零容忍”,对徐才厚,周永康等资深老虎的查处,也打破了“刑不上常委”“退休即安全着陆”的潜规则。 在总结党内反腐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这个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清、落实不够、追究不力的情况,制约和影响着反腐败的成效。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三次全会要求,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对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常言道“群雁高飞头雁领”,作为基层干部,是和老百姓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却在社会管理中承担了重要的作用。成天与老百姓面对面的接触,在某种程度上,自己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就代表整个基层干部的形象,因此,更要从严要求自己,做一名清正廉洁、爱民务实的好干部。村官管理不好,作风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解决,任其贪污腐败等行为滋生蔓延,将会不断削弱党的执政能力,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当今“小官巨腐”的现象频发,基层干部犯罪手段之多、涉案人员之众、金额之大,其腐败程度并不逊色于一些“落马”高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势。因此在基层干部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是杜绝“小官巨腐”的必胜法宝。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党委和纪委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作为基层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上情下达、服务群众、树立形象、促进和谐的神圣使命,尤其是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基层纪检组织是党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能机构,首先要从干部选拔上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最后还要管好自己、带头做廉洁从政表率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 作为基层纪检组织,要切实发挥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作用。不仅加强思想教育,让党员干部形成不想腐的教育机制;而且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防控措施,形成不能腐的防控机制;最重要的是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建立问责的制约机制,加大问责惩处力度,形成不敢腐的惩处机制。笔者相信,一旦基层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落实,“小官巨腐”的现象自会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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