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相对于“打虎拍蝇”严查受贿犯罪,然而对于行贿犯罪查得少、判得轻,公职人员和党员行贿更多被追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中央的指示再次明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反腐无死角。只有疏堵治结合才能筑牢防“贿”大堤。 “疏”就是早防范。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利益的输送,就不会有行贿受贿。不管是政商关系、还是政政关系的行贿受贿索贿,三者都违背了党纪国法。只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政关系,让商人不行贿,从政之人不受贿,在政与商、政与政之间树立起一道无形的防火墙。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明确了党对行贿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均构成犯罪,从源头上治理行贿受贿行为。 “堵”就是建制度。行贿犯罪是一种谋利性犯罪,惩治行贿犯罪,既要受贿行贿一起查,也要追缴甚至重罚行贿者的非法所得,逐步提高行贿者的犯罪成本,才能在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中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如果对行贿对象的处罚较轻甚至免追刑责,实际就是变相鼓励了行贿行为。但在不少贪腐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查处受贿者,收集行贿证据,纪委才调查行贿行为。由于纪法分开,纪委将受贿等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是否严格追究行贿者刑责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 “治”就是严追究。由于行贿受贿的关系,行贿的多办是商人或有想法的官员,受贿的多办是手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要改变以前偏重查处受贿,而对行贿处理偏轻的现象,只有行贿和受贿一同严惩,才能构筑起一道全民防“贿”的大堤,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对于主动索贿的人,就更不应手下留情,坚决要从严、从重处理。 因此,要将行贿放在与行受贿一样的地位上进行重点打击和防治,强化不敢行的震慑、不能行的笼子、不愿行的自觉,让行贿者付出其应有的代价,从而实现腐败源头上的治理。同时,也能够净化社会外部环境,构筑清正廉明的思想防线,建起一道全民防“贿”的大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