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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如何演绎“法”与“情”

时间:2016-03-18 18:26来源: 作者:萧柏仁 点击:
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

随着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然而在现场的民主则表示又上了一场生活的法治教育课,其受益匪浅。显然这对法治教育是有着教育意义的,同时也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公判大会背后的“法”与“情”呢?

法律至上是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指导精神之一。法不容情,法不留情也是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的体现。但是从法律终极目的实现和基层实践中,却可以发现,因为情的因素的适当渗入,往往可以提高法律的效率性。法与情不应该成为对立的矛盾体,应该通过合理分配法与情的比重,从而更完善的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

然,国不可无法度。8名被告作为普通公民讨薪是维权行为。但是也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法度,而忽略人权,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这是不可取的。同时在国际社会也会被他国所诟病。

那么我们该如何来看带公判大会这种形式。笔者认为这种形式即便是对社会法治教育有着重要意义,但人权不容忽视。在法治领域我们不能让这种“牺牲小我换大我”形式再上演。除非是被告愿意以身试教,同时我们也应该对愿意以身试教者以赞赏。(文/萧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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