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从严治吏,对腐败行为“零容忍”,无数的腐败分子被惩处。剖析这些贪腐案例,绝大多数都牵涉到权力寻租、钱权交易,在倒台贪官的受贿背后,无不隐藏着几个、十几个、乃至于几十个行贿者的身影。 “一个巴掌拍不响”,或许是对行贿和受贿关系最好的注脚。主动行贿也是引发腐败的重要原因。近年来,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的曝光,更是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检也提出,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 领导干部被“围猎”,不能说与对行贿追责力度不够没有关系。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从宽的现象却比较普遍。有人在梳理薄熙来、刘铁男、刘志军等6名省部级官员案件时发现,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而这28人仅有4人受到处理、1人被判行贿罪,现在至少还有12人在领导岗位上。 “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务须从严”,官员的受贿行为自然必须重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行贿者网开一面。破除“围猎”干部的困局,必须对行贿受贿同等对待、同样打击、同时入罪,依法严惩行贿、尤其是对主动行贿者,该适用经济处罚的适用经济处罚,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把行贿的“从宽”门槛提高,把“免除刑罚”的路堵死。 既不让无辜者受屈、又不让有罪者逃脱法网,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事实上,无论是放纵受贿、还是放纵行贿,都不足以彰显公平正义。唯有对受贿和行贿都依法追责,才能从根本上破除干部被“围猎”的困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