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随后,“宪法宣誓制度”也从文件走入公众视野。刚刚结束的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省人大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处长陈大成介绍说,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是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神圣不可侵犯。实行宪法宣誓虽然只是一种形式,但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而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将宪法威严深入人心的一种重要途径。宪法宣誓制度将通过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使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效忠宪法的宣誓,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强化了人民主权的理念,有助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忠于宪法,尽忠职守。同时,面对宪法宣誓,意味着宣誓主体的每项职务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约束,都有宪法依据,这也是他们对民众作出的承诺,也意味着违宪行为要受到制裁。让宪法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性,深入到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心中,使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从历史上看,国外宣誓制度多有宗教背景,后发展为主要是对王权的效忠宣誓。但今天的宪法宣誓制度,已经大大淡化了宗教色彩,主要是以庄严的仪式,唤起宣誓者对宪法和国家的忠诚与尊重;而且,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承诺。从官员伦理或者行政伦理来看,宣誓意味着宣誓者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和道义义务的确认,违反者要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轻者被谴责,重者会受到弹劾甚至某种形式的惩处。此次《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通过无疑为具体实施宣誓活动作出了表率,是值得推广和借鉴的。 一个良好法律秩序的建立,正是培育国家认同的基础。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各项法律的“母法”。但长期以来,人们的宪法观念相对缺乏。一提起宪法,就认为离自己“十万八千里”。殊不知,宪法确立的原则,乃根植于各项法律法规。人们生活中,哪一项离得开法律,又哪一项离得开宪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当然,正如宪法学上一句经典名言,一部宪法成功的标志,首先在于“每一部宪法都必须首先获得权威,然后再利用这一权威;它必须首先赢得人们的忠诚和信心,然后在政府的运作中运用这一忠诚。”要让宪法成为政治参与的行动指南和圭臬,首先要让宪法的精神,印刻在每一个公民心中。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宣誓制度,其目的正在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