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党和国家特赦一批曾在保卫国家、抵抗侵略战争中作出贡献的参战人员,是基于对历史的铭记,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对曾经为国家、民族作出贡献人员的特殊关怀。 “惟宽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载物。”这次特赦的参战人员,曾经为中华民族的解放、新中国成立以及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尽管后来误入歧途,受到法律惩罚,但可看出,他们曾经的牺牲奉献没有被国家和人民遗忘。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使他们在胜利日分享国家的喜庆。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既可体现从严惩治犯罪分子,又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宽大、仁政,也是国家特赦的目的,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让消极因素转为积极因素,激发全民爱国热情,促进社会和谐,更是在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自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