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呼格父母获100万精神抚慰金引发关注。有人认为,根据规定,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35%,而100万明显超过上限。内蒙高院解释:本案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功能。(1月6日《人民日报》) 呼格吉勒图在沉冤18年后终于被宣告无罪,但这样的宣告永远是迟到的。而当国家赔偿公布之后,疑云再次袭来。那就是,100万的精神赔偿已经远远超标,超过了35%的限额。而对此的解释,内蒙古高院的回应是“符合规定”,如此仓促的回应,如此迅速的赔偿,似乎在掩饰着什么隐情。因为国家赔偿也必须走在法律的规定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否则,国家赔偿一旦超越法律边界就犹如当初冤案的制造一样有着“走偏”的嫌疑。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于冤案的赔偿,再多也不为过,毕竟有人为此蒙受冤屈。但国家赔偿仅仅是一种救济而不是一种常态。我们需要做的是深刻分析冤案发生的机制,杜绝下次冤案的出现。而在追责的过程中,如何让责任人对该案件负责才是最终落脚点。落实到国家赔偿上更应该如此,100万的精神赔偿费并不应该让纳税人当冤大头,让冤案的制造者逍遥法外。如此以来,对于冤案本身就没有任何杜绝机制,因为一旦制造了冤案无非就是进行国家赔偿,而进行国家赔偿之后,责任人却并没有为此付出太多的代价。如此以来,冤案的发生机制还存在,而精神赔偿超标无疑就是为了快速结案的把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在现实中的情况也很极端,很多冤案在国家赔偿之后就算到了终点。这样对于那些冤案的制造者和冤案的制造机制来说没有任何威慑力,因为谁都没有付出代价。而对于冤案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尽管拿到了国家赔偿款,但这些钱都是来源于财政支出并非个人的代价。如此以来,也难以抚平冤案的伤痛。对于每个案件来说,如果不将冤案的根源消除,每个人都将会陷入危险的境地中。 其实,从呼格吉勒图案这起冤案来看,迅速结案的要求无疑是一个冤案发生的促成因素。因为一旦有了迅速破案的要求,办案人员就有可能逾越法律边界,就会向着冤案的深渊迈进。而同样在确定冤案之后,追责上也不能由着迅速结案的要求。任何迅速要求都必须有着法律的边界来约束。就犹如对精神赔偿的规定一样,35%的上限也就是一个法律边界,能够随意超越这样的边界,谁能够确保不再制造冤假错案呢?(文/王传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