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10日宣判卢佑醒、冼章铭等7名广州冼村原“村官”贪腐一案。中院一审认为,7人中部分人员的罪名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被告人卢佑醒被判4年,刑期最高。 据悉,冼村2010年初启动城中村改造,村民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村班子成员贪腐等问题。广州市纪委于2013年证实,冼村班子多名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广州中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卢佑醒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村委干部、冼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参与讨论村委决策、确定冼村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及冼村物业承租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广州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劳汉泉和经理劳永泉、广州市合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海荣等贿送款项共人民币105.4万元,港币8万元等,其余六人也收受数额不等的贿款。 广州中院认为,冼村案中,法院认定7名村干部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名房地产开发和物管公司的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卢佑醒等7人四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中国新闻网) 纵观这起窝案,涉案人员级别不高,涉案金额却不小,产生的影响极为恶劣。这一“苍蝇式”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再次警醒我们:再小的权力失去监督,都有可能酿成腐败。 这种“小官巨腐”问题,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个别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回顾这些案例,不难看出这些人之所以能屡屡得手、恣意妄为,基本上都是在钻监督缺位的空子。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失去“阳光”照射的地方成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失去监督的权力则在膨胀的私欲中渐渐脱离了运行的轨道。 没有规则不成方圆,没有监督则规矩难行。权力不分大小,都必须在监督下运行。对于基层干部来说,必须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流程管理,充分满足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并以铁的纪律确保制度刚性执行,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