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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不等于“权利”集中

时间:2014-10-30 10:39 来源: 作者:戈戈 点击:
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决策短视、随意性大,导致出现决策只注重短期效益等问题。虽然我国早已建立追责制度,但往往只是官员在位时追究,而一旦离任或者退休,一般不再追究。虽然“领导班子”有民主集中制,但是个别地方“权利”在“一把手”,“决策”在“一把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须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严重失误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等人员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决策短视、随意性大,导致出现决策只注重短期效益等问题。虽然我国早已建立追责制度,但往往只是官员在位时追究,而一旦离任或者退休,一般不再追究。虽然“领导班子”有民主集中制,但是个别地方“权利”在“一把手”,“决策”在“一把手”。“我是xx政府的,我就是王法”、“谁耽误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官员雷人语录”,暴露出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特权观念”。这样就会出现决策短视、随意性大,只注重短期效益,项目盲目开发、工程随意上马、土地占用、贷款增加、建设重复等,最后造成烂尾工程、损失较大、老百姓负担增重。

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问题。那么,“拍脑袋”决策出了问题怎么办?《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纠错问责,直至罢免。

《决定》明确提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为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决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作者/戈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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