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完善法制体系,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国体、政体的安全与稳定,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性,维护公民的爱国权利和义务,坚决打击和惩治出卖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爱国主义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底蕴,从古至今,无数仁人志士为中华民族的生存绝续和祖国的独立解放、繁荣自由,抛头颅洒热血,“我以我血荐轩辕”,他们以生命和鲜血为代价培育出来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传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灵魂和命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但是,现在居然有人向爱国主义兴师问罪, 编造种种罪名,给爱国者戴上“爱国贼”的骂名。这不仅严重背离中国的道德传统,在世界文明史上也罕见。“爱国”都能成为贼,那么,“卖国”是英雄吗?无怪乎,动辄给人戴上“爱国贼”帽子的人在为汉奸汪精卫鸣冤叫屈,说什么“这样的汉奸非但没有错,而且是真正的英雄”。也无怪乎,一伙人极力给中华民族的英烈们抹黑、泼脏水。他们想颠覆的不是历史,而是想颠覆这个国家,想釜底抽薪,斩断共和国延续的根基。 不要简单地认为这些人只是为了博人眼球,一时心血来潮,他们有一定的文化传承和社会基础。在中华文化中有一个毒瘤,叫“汉奸文化”,与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主流文化如影相随,使中国人民在抵御外侮时,经常要侧着身子战斗。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抗战期间,国内“皇协军”、“伪军”的数量几乎抵得上日本侵华部队。现在依然有些人,大言不惭地管自己叫做“带路党”,他们要给谁带路?他们自我解释说,要给入侵者带路。这也太超出底线了吧!你对这个国家再有意见,也不至于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国家捅刀子吧,你就不怕遭到子孙后代的唾骂? 还有人在媒体上公然煽动对国家政府的仇视和敌对情绪,以极端的思维,暴力的语言,卑劣的手段,甚至不惜造谣污蔑诽谤国家的领导人,围攻爱国人士,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似乎网络成了法外之地,这些人成了法外之人,没人能管得了他们。要知道法律是平等的,爱国者不是你们发泄不满,随意谩骂、恶意围攻的对象,爱国者的权利和尊严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更有甚者,还有极少数的人拿着境外敌对势力的钱,出卖国家利益,充当间谍,或者“第五纵队”,试图颠覆我们的政权。一些人与境外势力遥相呼应,给自己的祖国抹黑,丧心病狂地刨自己的“祖坟”。 在此形势下,我们应该大声疾呼“爱国无罪,卖国必惩”。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于那些出卖国家利益的败类,我们绝对不能手软,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对于那些卖国的言行,我们也绝对不能束手无策,必须要以法律加以约束、加以规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的爱国条款,同时,我国还有《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和《国家安全法》以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和法规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爱国法律体系。精准地界定了什么是爱国?什么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什么是思想认识问题,什么是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把自己的言行严格规范到爱国法律体系中。同时,要高举起法律的武器稳准狠地打击卖国罪犯,最大限度地保护爱国国民,并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供法律保障。(此文已经编辑登载在今日的《环球时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