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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规范人肉搜索且行且斟酌

时间:2014-10-14 07:25 来源: 作者:傩送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款被普遍解读为对人肉搜索的规范。最高法一声令下,人肉搜索何去何从终于有了一个权威的说法。

在经历了2006年的“虐猫门”、2008年的“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之后,网民们对人肉搜索已经从最初的狂热追捧转向理性反思,并且基本形成了共识,那就是人肉搜索并无原罪,它只是一个互联网工具而已,就好比一把菜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困惑之处在于,具体到某一起人肉搜索事件,如何判定它是“切菜”还是“砍人”。

曾经有地方先于最高法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但做得并不好,引起了网民们的普遍反感。2009年江苏徐州出台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被视为地方立法反人肉搜索的第一枪,该条例明确对人肉搜索“说不”——“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如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等,对发布者、传播者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上网”。这相当于对人肉搜索的全盘否定。如果照此办理,再也不会有周久耕、杨达才等贪腐之辈因网民的火眼金睛而落马。

相比之下,最高法此次出台的相关条款要理性和周全得多。首先,它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对人肉搜索不是禁止,而是约束和规范;其次,尽可能明确了什么样的人肉搜索属于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砍人”行为,什么样的人肉搜索属于可以被允许的“切菜”行为。可以看出,对于“砍人”的界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信息基本圈定在个人隐私范畴,且必须是对他人造成现实伤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司法机关才会追究。

该条款列出的“例外情形”则为目的正义、手段合法的人肉搜索开了方便之门,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这相当于承认人肉搜索兼具惩恶扬善、扶危济困之正面价值,而这样彰显正能量的人肉搜索并不会被视为网络暴力而列入法律禁止和打击的范围。

“为促进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这一措词颇堪玩味。此前一说到约束人肉搜索,人们就会担心此举有可能挤压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渠道,不利于反腐。民众监督官员毫无疑问属于“促进公共利益”的题中之义,因此我的理解是,“人肉贪官”依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然这样的人肉搜索是限度的,即便是贪官,也不是完全没有不能被侵犯的个人隐私,其供职单位、履职情况乃至家庭财产等事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当属可以公开之列,但若把他家住哪里、私宅电话、孩子就读何校等一并公之于众,就有可能涉嫌侵权。

当然,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不可能穷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加之“个人隐私”、“公共利益”这些用词本身就有不确定性,因此,最高法出台的相关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可能跑偏走样,这是值得警惕的,相关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无论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约束和规范比放任自流好,可以避免人肉搜索处于无序和无所适从状态。且行且斟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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