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某大城市今年初在24天内连发三份“红头文件”,均专门针对水泥企业关停并转问题,但三份文件对水泥生产线关闭和转产期限这一实质性行政管理内容作出不同规定,导致相关企业不知按哪个文件执行。(新华网2014年10月10日) “红头文件”是政府机关用于传递政情政令的,本也无可厚非!可是一些“红头文件”的出台程序不合法。这些文件,不仅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实施程序及方式,或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增设审批环节、条件,或重于强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轻于规定管理机关的责任和制约,还一定程度上非法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 这样不仅搞得群众一头雾水,更让“红头文件”的公权失信 。制定“红头文件”应该是有一定约束和限制范围的。“红头文件”也要像对行政规章一样,建立备案审查程序,以便上级行政机关及时掌握动态,政府法制部门严格把关,防止文件相互“打架”。 从制度入手,加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监管力度,对这种权力失范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方能使“红头文件”的发布科学规范、严肃公正,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当头棒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