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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会随广告法修订而绝迹吗

时间:2014-08-27 06:39 来源: 作者:王传涛的小屋 点击: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8月25日新华网)

已经实施了接近20年的《广告法》终于迎来了重新修订的机会。无论对于消费者而言,还是对于广告从业人员而言,都将会带来一些生活和工作上的改变。毫无疑问,“禁止发送广告”,是本次《广告法》修订工作的一大亮点。对于此条文的写入,许多网友进行了点赞。一个美好的想象也可以进行期待:我们的电话、手机,也都不会再有广告信息的骚扰了,至于垃圾短信也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禁绝。

在未经单位或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禁止向电话、手机和邮箱中发广告信息,是很重要的规矩。对此,我有一些切身的体会。近日,我的车险将要到期,我每天都能接到一两个来推销车险的广告电话。除此之外,办公室的电话和传真,也几乎天天都能接到关于推销网站建设、广告制作、业务培训、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他们打来电话或发来的传真,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占用了大量的工作时间,让人不胜其烦。因此,“禁止发送广告”是很好的立规。

然而,对于多年都没有治理了的“垃圾短信”而言,恐怕一款条文的写入未必能达到公众所期待的效果。而且,带有广告性质的垃圾短信的问题,非常复杂,有些时候是广告投放者的问题,有些时候是运营商的问题,有些时候是监管部门的问题。此外,到了司法层面,相关信息是不是属于广告性质恐怕也可能会有认定难题。

禁绝垃圾广告信息,还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护个人信息,当我们买了房、买了车、办了会员卡,作为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似乎能让全天下的广告推销者都知晓,信息保护仍然步履维艰;二是,相信运营商的责任不可推卸,现在无论是固定电话,还是手机,都已实现了实名制,实名制是一种消费者的义务付出,但运营商却没有让消费者得到受保护的权利;三者,所有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要勇于对那些向自己发广告的不法之人,提出警告或是提起起诉。

市场经济之中,广告的业务发展是整个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广告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做,法律对于广告的约束,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得到修订;那些以广告为生的人,也应该明确自己的宣传边界,并且,明确自己的宣传对象,做出更有价值、性价比更高的广告投放。而一些道理似乎越来越明晰:广告应该更多地投放在公共领域,最好是在公共媒体上打广告,至于私人地界,还是别侵犯为好,否则,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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