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对失独者给予补偿或赔偿?有人认为应该,有人认为不应该。下面列举几种观点: 1.卫计委的观点。4月26日《法制晚报》报道:“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昨天下午,他们终于拿到了国家卫计委的答复意见书。答复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的观点。5月7日《新京报》报道:杨建顺认为,“在谈到义务和责任时,有一个前提,必须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归责。失独不是计生政策的必然结果,有人说是计生政策导致了失独,其实计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国家没有侵害,但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结果,那国家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行政法上的‘结果责任’的原则,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无关,只要有结果,国家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对失独家庭进行补偿,建议将社会抚养费转为保障基金。 3.邓聿文先生的观点。他在4月30日发表在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上的文章《补偿失独家庭是国家当然之责任》认为:“固然独生子女的死亡都有其具体原因,在这一点上与国家无关,但是,子女死亡以后谁来赡养的问题,以及由此给家庭造成的精神上的格外痛苦和物质上的格外损害,却直接与国家相关,因为正是国家的政策导致他们无法生育第二个,一旦死亡就会陷入无人赡养的窘境。”因此,邓聿文主张用社会抚养费来支付失独家庭的补偿金。 4.力瑾先生的观点。他在《失独补偿“无法律依据”是啥意思?》一文中认为:“失独真的跟计生政策无关吗?只要不是个二百五的傻子,谁都知道这是不可能无关的。虽然孩子死亡本身,确实跟计生政策无关,但失独仅仅是孩子死亡本身这样简单么?非常明显,失独是属于计生政策存在的缺陷或带来的‘后遗症’之一种。这是无可置疑的……失独,如果是在生育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这失独的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失独,如果是在‘计生’政策下产生的,那么这‘计生’政策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杨支柱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国家额外给‘失独’者一笔钱,其实不是补偿或赔偿,而是抢劫。独生父母对社会的贡献小,‘超生’父母对社会贡献大。继‘社会抚养费’之后,帮‘失独’父母二次抢劫‘超生’父母,是将计生国策的变本加利,是奖死罚生的升级版。” 我同意杨支柱先生这句话:“独生父母对社会的贡献小,‘超生’父母对社会贡献大。”但不同意这句话:“国家额外给‘失独’者一笔钱,其实不是补偿或赔偿,而是抢劫。” 杨支柱先生认为:“补助‘失独’是奖励不育的一种特殊情况”,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失独困境与独生子女政策有关,而自愿不生孩子或生理性不孕不育与独生子女政策无关。奖励丁克家庭与赔偿失独家庭,性质完全不同。丁克家庭自愿不生孩子,与失独家庭非自愿失去孩子,性质完全不同。 6.我的观点。我认为,由于“只生一个孩子”是国家政策,失独者断子绝孙、无依无靠这种结果,与独生子女政策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原则上,国家理应对一切政策受害者给予补偿或赔偿(我认为用“赔偿”比“补偿”这个词更恰当,这是因为:如果国家认为独生子女政策是错误的,那么国家理应赔偿由于政策错误而给失独者带来的伤害;如果国家认为独生子女政策是正确的,那么国家不必为一项它认为是正确的政策给失独者带来的伤害而给予赔偿,至多是给予补助或补偿而已。而我认为独生子女政策是错误的)。当然,国家不但应该对失独者给予补偿或赔偿,也应该对其他计生受害者(包括因“超生”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家庭)给予补偿或赔偿。而且,我认为对“超生”者的补偿或赔偿应优先于对失独者的补偿或赔偿,理由是:多生孩子的家庭比独生家庭对社会的贡献更大。 我坚决反对用“社会抚养费”来补偿失独者,因为多子女家庭比独生家庭对社会的贡献更大,所以,不能用从多子女家庭征收的钱来补偿独生家庭。我以前的文章已说过:不但应该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还应该退还过去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这是物归原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