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上午10点29分,35岁的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并保持这一姿态达50分钟。监控录像显示,在梁娅倒下后有发出求救的动作。三分钟后,有市民发现并告知地铁工作人员。随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民警也在25分钟后赶到。11点1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梁娅已经死亡。(2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又是一个关于“扶不扶”的悲剧,这起悲剧却无关道德,甚至也无法断定属于任何人的责任,然而悲剧依然发生了,死者家属“你们为什么不救我小孩”的哭诉更令人如鲠在喉。在梁女士晕倒在地的50分钟里,市民、地铁工作人员、警方、急救者都有所行动,乍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然而在多方的行动之下,却让急需救助的梁女士错过了最宝贵的抢救时机,问题何在? 如果仔细审视每角色的作为,会发现他们都做到了底线性的“无过错”,但对救人并没有尽到最大的努力。市民在三分钟内发现晕倒的梁小姐在人们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但此前多人经过却视而不见仍值得反思。 市民在找到地铁负责人后,地铁只是联系了急救方,而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急救措施。这样的作为从规范上来讲似乎没有问题,但事实上,地铁完全可以做到更多,比如说可以通过广播组织有医疗救助经验和知识的市民进行紧急救助。警方接到报警后履行了维护秩序的职责,但在这种特殊的接警情况如果能协同急救人员出警显然效果会更好。而对于急救方,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就近出救护车,可以理解,但至少可以在电话中指导现场人员进行基础救助。 “市民——地铁——警方——急救方”这些环节中,每个环节似乎都没有明显的错过,但每个环节都没能出于志愿主动地多做一些。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在制度保障上,尽管深圳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但在执行上还没有先例,对于施救者的法律免责和救助责任仍处于空白状态。另一方面,在技术保障上,公民急救常识缺乏,具有基本急救技能的公民比例低,地铁方面缺乏相关的急救人员,缺乏相应的公共应急措施,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在这起悲剧中最该得到反思的是,在紧急情况下的各方积极作为的社会组织能力。尽管从德治和法治的角度来看,各个反应方都符合底线的要求,但如果以善治的观念来看待,所有人做得都不够。善治理念所强调的不是公民或者政府部门的但方面作为,它更多地强调的是激发社会的力量,让多元化力量能够实现积极合作,良性互动,而这正是这起悲剧中最为缺乏的观念。从底线“无过错”到各方积极作为的距离,是社会应急能力的分别,是我们反思与提升的空间,而对于当事人来讲,也许就是生与死的距离。■刘兴伟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