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垂直管理”,但于法检机关而言,掌握人财物支配权依然是影响司法的重要因素。这是过去“司法地方化”的教训,对当下改革亦有警示意义。审判独立,不仅是对地方党政权力说“不”,同样必须不能被上级法院、党政部门操控。 围绕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祭出重拳,“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得到各界关注。针对外界一度认为“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即“垂直管理”的说法,最高法权威人士撰文认为,法院垂直管理是误读,《决定》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
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所立足的司法现实在于,现行司法体制将司法机关与地方行政区划高度统一在一起,法检机关的人、财、物等均来源于(或称“受制于”)地方,司法机关日常运转靠地方财政经费支持运转,司法机关人员选拔、人事任免也由地方决定。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使得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案件的处理上也很难做到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因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使得法检屈身为一般行政机构,甚至需要承担招商引资、拆迁征地等行政化任务。
“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垂直管理”,是因为司法机关的权力运作有其本身的制度逻辑,法检机关的产生有既定的法律程序,地方人大在法检机关人员任免中的作用并不会因为此次改革而有所变化。但在涉及人事任免时,上级司法机关会有相对更大的话语权。接下来的改革具体筹划,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具体将如何管理?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具体又是怎样的划拨形式与划拨流程?
既然“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所指,是“司法地方化”的问题,那么就很有必要深究“司法地方化”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到,所谓“司法地方化”,其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地方权力(尤其是党政权力)对司法机关无处不在的影响,其中便包括对法检机关人事任免、财政供给等方面的决定性影响。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地方对司法人财物的影响力,导致了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的结果。那么,对正在推行的“省一下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也有必要追问:人财物的管理权上提,对司法而言是否只是影响主体变更,而非外在影响消弭?相对国家统一的司法权而言,“省一级”依然是地方,不过是较大的地方,人财物统一到省级管理,“司法地方化”程度仅是在做某种弱化(在此背景下,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便显得令人期待)。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是构建统一司法权的需要,而“省以下法检”先改起来,必须成为系列改革的起点,而非全部。
对司法机关而言,掌握人财物的支配权,是影响司法的重要因素,多层级法检机关的人财物在管理上统一起来,能够尽可能杜绝基层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扰,但也要警惕此种“人财物的垂直管理”因为不受节制,而导致实操层面“垂直管理”的误区。正如《人民法院报》刊文所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更不是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变成所谓“领导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定关系,需要有制度确保其不因上级机关在人财物上的更多话事权,而让案件的审级有所模糊,甚至助长上下级法院之间,违规的干预、请示具体案件。否则,法律设定审级制度所给予公民的多次救济权利,将有可能变得形同虚设。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包括相对同级行政机关的横向独立,还包括相对上级法院的纵向独立。而接下来的审判责任制改革,更要求让法官、合议庭审理案件,排除法院内部的上下级行政化影响。
不论是“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还是“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探索,其目的均在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同样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曾说:“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就是要让司法回归纯粹的法律规律与法律属性,法检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不仅需要挣脱地方利益的掣肘,同时也要避免上下级机关间的法外影响。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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