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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富二代性侵30名女子为何被轻判

时间:2013-09-06 05:29 来源: 作者:乔磊 点击:
  台湾“富二代”李宗瑞去年的性侵偷拍案震惊全台湾,他不仅性侵意识清醒女性,甚至连女孩来了“大姨妈”时也不放过。检察官起诉李宗瑞性侵30名女性,其中一名“月事妹”指控李宗瑞趁自己酒醉不清醒,带回家性侵。3日,台北地院一审宣判,合议庭认定仅9人被

  台湾“富二代”李宗瑞去年的性侵偷拍案震惊全台湾,他不仅性侵意识清醒女性,甚至连女孩来了“大姨妈”时也不放过。检察官起诉李宗瑞性侵30名女性,其中一名“月事妹”指控李宗瑞趁自己酒醉不清醒,带回家性侵。3日,台北地院一审宣判,合议庭认定仅9人被性侵、15人被偷拍,分依“乘机性交罪”判李宗瑞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妨害秘密罪判3年零10月、恐吓罪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罚金;赔偿12名被害人新台币1425万元。另外李宗瑞被指控性侵21人部分,法庭则宣判无罪。


  台湾的语言和用词与大陆有些不同,台湾在性侵上主要涉及到三种罪名。一是“加重强制性交罪”,“加重”的含义主要是指有下药或用毒品。法律条文定义为:对被害人施以迷幻药,使被害人产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二是“强制性交罪”,啥叫“强制性交”,这是文雅的词,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强奸”或是“强暴”。只要违反被害人之意愿,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三是“乘机性交罪”,这词有点难懂,有点“轮流发生性关系”那种很中立词汇描述的味道。法律条文对此罪的定义为: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谓“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状态,非由加害人所造成(这法律条文有点绕口令)。这里的关键词是“乘机”,对方不反对甚至配合那就叫有机可乘了。“乘机性交”不属于强奸,而属于性侵。


  对台湾“富二代”李宗瑞的性侵案审理就是按照上面所说的三种罪名来断案和判案。在此案中,检方对被告提出的起诉罪名为6项“加重强制性交”、14项“强制性交”、10项“乘机性交”。在偷拍性爱过程方面,检方控李宗瑞17项“妨害秘密罪”。以上控罪,检方求处法定最重30年徒刑。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9项“乘机性交罪”成立,15项“妨害秘密罪”成立。


  台北地院合议庭在宣判中变更了起诉法条,取消了“强制性交罪”,改为“乘机性交罪”。法官认为,21人和李发生性交时,有的配合换性爱姿势;有的回说“喜欢”、“舒服”;有的没有逃离、求援举动,难以认定涉及“强制性交罪”。法官认定,李未使用任何强暴、恐吓、胁迫手段强制受害人和他发生性行为,显然李是趁受害人酣醉不已而不知或不能抗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李所为应属“乘机性交”而非“强制性交”。而李未下药、下毒,也未施强暴胁迫手段,因此构不成“加重强制性交罪”。


  由于一审量刑比检方求刑轻判许多,一被害女子由律师转达其不满情绪,称法官应重判,对判决结果相当失望,还有一名受害人律师称判决理由背离经验法则,不符民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而检方更认为,李宗瑞案是新形态“权贵犯罪”,法院量刑明显过轻。法院在偷拍画面铁证辅佐下竟判21案无罪,以高标准认定被害女子的性自主权主张,不符一般社会经验,检方近日将提起上诉。检方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被告方也对判决不满意,李宗瑞不服气,认为是否涉及“乘机性交”,也有争议,会提起上诉。


  李宗瑞被控从1998年起,在台北市夜店把妹后,下药性侵包括知名艺人、女模、通告艺人在内的30人,并用摄影机和手机偷拍与女子性爱过程。后来性爱画面流传,李宗瑞得知后,曾向囚友诉苦,担心以后娶不到老婆,还自嘲:“看来只能去欧美娶妻了”。


  从此案的审理和一审宣判可以看出,尽管李宗瑞是台湾的“富二代”,但这种身份并没有成为他的护身符。法庭争议的焦点是李的行为到底是强奸还是性侵,虽然检方、受害人和被告都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但最起码法院的司法天平能够维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的职能并不单纯是伸张正义,而更重要的是,不要使司法的天平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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