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最近最热门的事件不是那个可怜的斯诺登,而是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的枪击案。昨日,佛罗里达法院6名陪审员经过商议,一致认定齐默尔曼谋杀罪名不成立。中国国内的媒体由于对案件的不熟悉,以及传统的反美思维,往往把案件归咎为对黑人“司法不公”。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简单复述一下案情。涉案的齐默尔曼是一个小镇桑福德(Sanford)社区的志愿协警,本人为拉美裔,有佩枪权。这个社区是一个封闭性的社区,本身有铁门和外界阻隔。在2012年2月26日晚上7点左右,他发现一名名叫马丁(Trayvon Martin)的17岁黑人青年在本社区出现。
这个社区在此之前一两年中有多宗被盗窃甚至枪击的个案。齐默尔曼本人作为协警就亲自参与过多宗。他“觉得”马丁的形迹可以,于是报警。警察叫他不要参与,等待警察到来。但是以往的经验是,等到警察出现的时候,罪案已经发生嫌犯已经逃离现场。因此,齐默尔曼决定跟踪马丁。
马丁出现在这个社区其实是有原因的。他爸爸的未婚妻住在这个社区,他当天和他爸爸一起探望未来的后母。他之前也来过这里几次。马丁发现齐默尔曼在追踪,于是质问齐默尔曼为什么跟踪他,而齐默尔曼则反问他在这里干什么。两人之后就发生冲突。
有目击证人看到在冲突当时,齐默尔曼被马丁压在身下打,而齐默尔曼发出的高声的救命呼叫。最后,齐默尔曼开枪打死了马丁。
这就是事件的基本概要。齐默尔曼被控告二级谋杀,而他则宣称是自卫杀人。于是,到底齐默尔曼的“自卫”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必需就成了检控双方的关键。
从证据来看,齐默尔曼确实受到了攻击,他头部被打穿流血,鼻子被打歪流血,眼睛上有青肿。而从目击证人的供词来看,大部分目击证人都看到马丁打人。对马丁有利的证人(证人8号)的供词被证实为撒谎。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齐默尔曼处于有利的位置。
但是从政治上说,齐默尔曼一方却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为死者是黑人,黑人社群就认为这反映了社会上对黑人“根深蒂固”的歧视。比如,看到黑人闲逛就认为黑人有可疑,被黑人殴打就认为自己有生命危险。从这个逻辑出发,尽管齐默尔曼被马丁殴打,但是他们认为有理由相信,马丁对齐默尔曼的殴打并不足以致命,而齐默尔曼根据种族歧视的思维认定自己生命受到威胁才不必要地开枪。因此齐默尔曼是有罪的。
黑人社区因此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美国几乎所有的民权领袖(比如Al Sharpton,Jesse Jackson等等)都高调地支持马丁。
佛罗里达发生声势浩大的“占领”运动,高中生罢课游行要求逮捕齐默尔曼。马丁的母亲在change.com上发起的网上签名取得超过了2百万个签名。
马丁所穿的同款外套(hoodie)被作为运动的象征。
为了争取民意,马丁在十二三岁时的稚嫩照片常常出现在公众媒体上,而罔顾在17岁时的马丁已经拥有身高一米八,体重72公斤的成年人体格。
美国的黑人黑帮也扬言对齐默尔曼复仇,一个黑帮组织新黑豹党提供了1万美元的花红要捕获齐默尔曼。齐默尔曼家受到了各种骚扰。
黑人民权领袖还对奥巴马施压,要求他公开支持马丁。
奥巴马开始想置身事外,但是迫于黑人民权的压力,也不得不表态。他说:当我想起这个男孩,我就会想起自己的孩子。我想每一个美国人都能够理解为什么彻底地调查这个案件时必须的。如果我有一个孩子,我想他就和马丁看上去差不多。
"When I think about this boy, I think about my own kids, and I think every parent in America should be able to understand why it is absolutely imperative that we investigate every aspect of this… If I had a son, he would look like Trayvon."
奥巴马的发言虽然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干涉,但是同情马丁之意溢于言表。
黑人社团这种动则扬起种族主义大棒的姿态引来很大的反感。人们质疑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合适,也是否真的符合黑人的利益。着名黑人学者斯迪拉(Shelby Steele)就批评马丁本人死去这种不幸被民权领袖用以强化“黑人是历史受害者”的形象,而这种形象本来就应该是过去时,长远来说并不符合黑人的利益。
斯迪拉作为一个黑人的学者,本身的言论并不会被黑人视为种族主义。但是如果这些话出自另外的族裔之口,种族主义的帽子就会首先盖到他的头上,更多的话语都被淹没在口水之中。
但事实上,斯迪拉说的不无道理。在民权运动几十年之后,黑人的社会地位已经大为提高,美国2008年出现了第一位黑人总统就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而黑人“种族主义”大棒挥洒自如,也是黑人政治地位上升到一个主要表现。黑人在平权法案的帮助下,可以比其他族裔的人(特别是亚裔)以更加宽松的标准进行升学与就业。
但黑人的经济地位还不能和政治地位相比,这是因为“种族歧视”的问题呢?还是有除了黑人社群自己的原因呢?这是需要黑人领袖仔细考虑的。
回到案件上,星期六,6位陪审员一致通过齐默尔曼无罪的结论。这正确地反映了案件直到现在为止的证据。正如边防律师指出的,在这个案件中,举证的责任在控方,只有控方能够完全毫无疑问地指齐默尔曼没有必要用枪,才能成功入罪。而只要有丝毫的怀疑,疑点利益也归于被告。
陪审团这种根据证据而做出裁决的做法再一次体现了美国根深蒂固的法治精神。在这种精神之下,外界的压力甚至总统的发话也不能对法官和评审团产生影响。“民愤极大”这句话,在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中是和法治精神所相违背的。
当然,不同国家有自己的国情,凡是不能一律而论。“民愤极大”的意义在不同国家中也不一样。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中,在人民对司法系统并不信任的国家中,“民愤极大”作为一种抗衡腐败的武器,却是有积极意义的。我们梦想有“民愤极大”不再干预司法的一天,但这显然不能在当前成为漠视民意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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