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到2011年,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可谓是当地最繁忙的官员。在担任移民局局长的同时,他还兼任着西安一家私营企业的副总,而且开着单位的公车。四年兼职,薛局长获得超过100万收入。每次县领导打电话找他,他都称自己不是在下乡,就是在下乡的路上。 华县移民局局长薛英勋,在西安一家民营企业兼职长达四年,并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公款,违规兼职和贪污公款一事司法机关已有认定,但截至目前只受到被停职的处理,殊为怪事。 公务员贪污公款及到民企兼职,是必须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薛英勋在西安兼职期间每星期只有星期一在移民局办公,而其他时间均为电话遥控指挥。薛将移民局两辆公车出租给兼职的公司使用,并从公司领取车辆租赁费7万元,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其违纪违法的情节不可谓不严重,依据规定应受到严厉的处分,而不是简单地停职了事。 停职,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对公职人员来说,停职不算处分,只属于检查阶段。2013年底,渭南市纪委就对薛英勋的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在薛案移交检察机关前,纪委部门已将其违纪的问题调查清楚了,就应依据纪律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薛英勋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并涉嫌犯罪,且违纪事实非常清楚,已经丧失了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资格,却仍让其主持移民局工作,显得非常不合适。这表明有关党组织不能严肃执纪,对违纪干部有迁就照顾的现象,有损党政机关的形象。有关方面应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依法依规对薛英勋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而勿让“官员民企兼职及涉贪未被免职”的怪事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