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上旬,宁乡县通报了16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纪违法案件,其中一起为宁乡县煤炭坝镇石新村原支部书记朱亮为、谢理文(前后两任),原村主任邓云兵、李世祥(前后两任)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感谢费”。宁乡县人民法院对4人作出有罪判决,4人均被开除党籍。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目前某些官员干部的违纪贪腐的所谓行事逻辑。 假如其身份真的是社会一般人员,这样的“交易”倒也可能说得过去,但这个“拿人钱财”的前提就是自己是群众的干部,那事情就变得不一样了。假如这样的逻辑能够被承认,那么,事情反而“简单化”了。官员干部们的身份成了敛财“后盾“,其手里的权力也变成了敛财工具。如此下去,我们的公权力体系性质恐怕就要变了味道。 我们的官员干部们一定要牢牢抓住“为人民群众服务”这个宗旨不放,假如手里的公权力可以拿金钱和其他寻租行为可以用来置换,那么腐败就会成为社会的毒瘤,群众就会对我们不满,社会运营体系将会发生错乱。 官员身份从社会的实质意义来讲,一是管理,二是服务。随着目前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大大加快,从管理到服务的角色转变也在大大加快。干部们为村里做“好事”,帮助当地经济发展,帮助群众们脱贫致富,这是本分,这是党性原则所要求的,是身为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要求,而并非是可以用利益来交换的。 干部眼里有了自身利益,或者是没有“好处”,就不愿意付出,不愿意干活,一旦干出工作成绩,就想着自己的一份,唯恐不能沾了便宜;或者是有些党员干部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付出够多,拿点什么好处也算是最自己工作努力的对等交换。其实不少贪腐的官员干部里面就恰恰深陷在这种迷思当中,进而逐步掉入腐败的漩涡。 在今天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金钱利益在社会当头变得越来越“重要”,没钱办不了事,要想办事,就必须拿钱来交换,这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共识”。但是,必须要厘清的是,身为党员干部,身上就必须带点“无私”的特质,把个人利益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总是想着自己不吃亏,带着这种想法的人,就已经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原则相去甚远。虽然新闻当中这几名要“好处费”的干部属于基层,但是,由这种行为而引申出来的思考面,却不得不由得让广大党员干部们引以为戒,把自己的思想和“利益的位置”好好捋一捋,思想不正,就意味着行为不正,行为不正,则就有可能触犯党纪与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