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8.8亿余元、受害者达210人、损失近4亿元……日前,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海南省工商联原副主席沈桂林涉嫌集资诈骗案。他为何能成功诈骗如此多的人,募集如此巨额的资金?又如何从一位政商风云人物沦落为阶下囚? 非法集资众所周知是违背法律,亦或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集资。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干部参与或者组织非法集资也不是一件两件,然而非法集资8.8亿元,着实深深的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干部身份那么值钱? 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政府部门作为服务型行业,对于所有的被服务对象都是一视同仁的,既然作为服务单位,对于人民亦或者商人而言,都应该积极的配合其合理合法的需要。而“巴结”政府,亦或者有了政府这样的“后台”,是面子上好看一些,还是能够给予自己多一些的便利呢? 干部的身份也好,权力也罢,都是人民赋予的,而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不旦不维护法律的尊严,反而纵容特权主义、公权私用,这算不算国家和人民的悲哀呢?而高额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所谓合约,难道不是我们的贪欲惹的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人民银行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因而加强与公安、商业银行、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防止监管真空也十分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