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13时53分,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宝马”轿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肇事驾驶人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目前事故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道路上酿成车祸者,首当其冲是超速和酒驾。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一些瘾君子驾驶车辆,其后果不亚于酒驾。毒瘾发作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据现场目击者陈述:宝马驾驶员王季进车速高达200码,且闯红灯。事件发生以后,陆续传出消息称:驾车司机疑涉嫌毒驾,肇事车辆早已被查封,是非法驾驶等。 如果不是毒驾?肇事者王季进何以在神智清醒情况下高速驾车撞人?为何肇事后,肇事者真面目一直未有示人,甚至出现头盔遮盖?肇事车辆是否真的在被查封状态下?……一系列疑点亟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但根据现场图片和嫌疑人被抓时的图片不难看出,王季进很有可能是毒驾。被控制后,神智不清用头撞墙自残,警察无奈给其戴上了头盔。 撇开毒驾与否的纠结,王季进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除了基本的交通肇事和违章形式之外,犯罪性质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公共设施定处。 “毒驾”现象已经成为继酒驾和超速之后的又一杀手。之所以构成如此局势,主要原因则说明了政策上的不完善和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一、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吸毒驾驶员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查处力度。 二、与此同时,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员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检查不易被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从而使 “毒驾”行为呈现增长的态势。 三、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四、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换言之,就是“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交警部门对“毒驾”的监管乏力。当前,交警在对“毒驾”的查处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