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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官被追刑带来的警示

时间:2015-06-10 19:20 来源: 作者:马珏 点击:
村干部贪腐现象多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村干部文化素质普遍低,法制观念淡薄,学法守法意识不强,导致村两委人员通过手中权力进行职务犯罪的自由度就较高。因此,怎样选拔出素质更高、法律意识更强的村干部是摆在组织部门面前的一道必做题,值得组织部门细细考

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党支部原书记邱恭,在协助鸿山镇政府开展征地及发放征地补偿款工作中,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滥用职权为村民虚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涉案金额达150万余元。邱恭被开除党籍,其因涉嫌贪污、渎职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涉及村干部贪腐的消息屡见报端。以辽宁省昌图县为例,2012年昌图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274件,涉及农村136件,占49.6%;2013年受理442件(次),涉及农村267件,占总数的60.4%,一年上升10个百分点。两年共处分295名“村官”。无独有偶,在湖南湘西,2014年4月至10月底,不到半年时间,纪检监察机关严查涉及农村“三资”的违法违纪线索745件,初步核实违法违纪线索327件,现已立案63件、党纪处分35人、政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11人,共收缴违法违纪资金1743.91万元,退还集体资金1280.59万元。

村支书、村主任,作为我国最小的一级基层权力执掌者,凭着与群众最了解、最贴近的优势,往往成为造福一方百姓的重要角色。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各种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近年来,村官频频爆出的少则几万、多则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贪腐案却另社会为之震惊,“小村官大贪腐”现象引来了一片讨伐之声。

俗话说:“一颗老鼠屎能坏一锅粥”,虽然我国绝大多数村官是好的,他们中间涌现出了诸如吴宝仁等许多一心一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先进典型,但少数村官的贪腐,也在产生乘数效应和晕轮效应成为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的“害群之马”,使党和政府在农村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社会墙”的信任危机,必须引起重视。

分析村官贪腐的案件,村干部手中的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腐败的主要原因。虽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作决定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但实际情况却是,决定权往往集中在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大小事情都是由他们说了算,其他村两委成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也不敢监督,内部监督的薄弱就造成了财物审批的“一支笔”,集体资金就进了私人腰包。因此,预防和治理村官贪腐,必须提高制度设计上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划清其权利的“边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授、所控。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村官不是官,他是社会自治体的成员,至少在法理上如此。换言之,村官的腐败还因其身处国家行政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交界处,他腐败的根源恰好就是现行体制治理逻辑的自相矛盾和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规范失序,在腐败的村官身上就体现了官治与民治的权力冲突。从这个层面说,防止村官腐败,关键还是将村官双重代理身份剥离,将行政权利与自治权做出区隔,并把社会自治以法治的原则确定并规范下来。

此外,村干部贪腐现象多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村干部文化素质普遍低,法制观念淡薄,学法守法意识不强,导致村两委人员通过手中权力进行职务犯罪的自由度就较高。因此,怎样选拔出素质更高、法律意识更强的村干部是摆在组织部门面前的一道必做题,值得组织部门细细考量。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们必须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增加村官贪腐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精神成本,使其贪腐行为的“死亡率”大于“出生率”,才能保证农村的和谐稳定,才有促进全国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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